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080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上海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的意见》(沪府办发〔201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关于完善上海市农业水价管理的通知》(简称《通知》)。
《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本市农业水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农业水价可实行政府定价,也可实行协商定价,具体方式由各地自行确定。考虑到上海农田灌溉设施以小型设施为主,灌区数量较多,农田灌溉设施的维修养护费用成本差异较大,由各农民用水自治组织与农业用水户在综合考虑合理成本、各类补贴等情况的基础上,通过协商确定农业灌溉用水价格。
(二)明确了本市农业水价的成本范围。本市农业用水收取的水费主要用于弥补农田灌溉设施运行维护成本,包括农田灌溉设施维修费、日常养护费、人工费用和灌溉电费。农田灌溉设施中,由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定额内的农业灌溉用水,用于农业灌溉设施维修和日常养护,保障农业生产合理用水需求。水费收取用于弥补农田灌溉设施运行维护成本,不足部分由区给予适当补贴。
(三)明确了实行农业用水定额管理和超定额累进加价。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高农业用水效率,本市农业用水实行定额管理。按照市水务局发布的上海市用水定额有关规定,水稻毛用水定额为每亩670立方米,小麦及旱作物毛用水定额为每亩380立方米,蔬菜毛用水定额为每亩900立方米。
农业超定额用水部分的水量不可享受农业用水补贴。超过定额20%(含20%)至50%的水量,按照所在村农业水价的1.2倍收取。超过定额50%以上(含50%)的水量,按照所在村农业水价的1.5倍收取。
(四)明确了农业用水计量方式。农田灌溉设施用水收费可按用水计量设施读取的水量计收水费,也可以按照泵站耗电量折算用水量计收水费,具体折算方法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农民用水自治组织应建立农田灌溉设施用水和收费台帐制度。
(五)明确了信息公开的要求。农民用水自治组织应通过村务公开等方式,公开上一年度当地农田灌溉设施用水总额、节水情况、水费计收台账、农业用水各类补贴和节水奖励拨付等情况,并受理用户咨询,确保水费收支合法、合规与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