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发展和规范扶贫攻坚造林
专业合作社的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2016年以来,全省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造林合作社)迅速发展,广大贫困群众热情高涨,劳务收益稳定增加,有效促进了贫困地区增绿与增收、生态与生计的有机统一,成为全国生态脱贫的创新之举,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充分肯定,对一个战场同时打赢生态治理与脱贫攻坚两场战役起到了重大而深远的作用。但在发展过程中,一些造林合作社出现了贫困劳动力参与度不高、任务安排不精准、资金拨付不规范等苗头性问题,制约了造林合作社功能作用的充分发挥。为促进造林合作社健康规范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精准吸纳贫困人口为基础严格监督管理
紧紧围绕荒山增绿、群众增收两大目标,以造林合作社为载体,精准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入社,做到社员稳定在20人以上、具备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达到60%以上,贫困社员的劳务收入占到合作社劳务支出的60%以上,要建立社员进入、退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对无劳动能力、不愿参加或长期不能参加劳动的社员及时劝退;积极吸纳有参加意愿、具备劳动能力、能够长期参与林业建设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有效提升贫困社员的参与度。扶贫开发部门要对贫困人员建档立卡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工商部门简化合作社审批程序,做到随调整、随变更;林业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每年组织开展贫困户精准入社“回头看”,确保每一个造林合作社贫困社员身份精准,社员数量和劳务收益达到规定比例要求。
二、以执行议标制度为抓手落实造林任务
造林绿化工程要优先向贫困县倾斜布局。贫困县的造林任务要全部通过议标的方式落实到造林合作社。贫困县人民政府要制定出台造林工程项目议标办法,成立相应的议标工作机构,负责具体议标工作,杜绝不履行议标程序、向造林合作社收取议标费用的问题。要统筹考虑年度造林任务和造林合作社承载的贫困人口数量,科学确定每个造林合作社的造林任务,最大限度地提升劳务脱贫的覆盖面和受益水平。要积极创新造林任务安排方式,提前下达下一年度的造林任务,及时将造林任务安排到造林合作社,组织社员在雨季开展造林预整地,延长参与造林活动的时间,使社员能够持续稳定务工。
三、以直接支付劳务工资为保障增加群众收益
组织造林合作社造林是一项具有以工代赈性质的项目化扶贫措施。造林合作社要优先保障社员的劳务收入,劳务费用要占到其承揽工程总投资的45%以上,劳务费用的60%以上由贫困社员获取。要建立精准的劳务扶贫台账,将社员参与造林的劳动量按日登记,规范造册、专人管理,作为支付劳务工资的重要依据,所有劳务支出必须全部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拨付到社员的个人银行账户,决不能以现金的形式发放,确保支出透明、比例达标。要创新工程资金拨付办法,原则上第一年所支付的工程建设资金要占到总投资的60%以上,春季造林结束后要及时支付一定比例的资金,保证社员当年的劳务工资当年发放,增加贫困群众的获得感。要加强对劳务费用支出的监督管理,在安排年度造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的过程中,严格核查劳务工资凭证和工资账务清单,核算劳务工资发放比例,符合要求的及时拨付,没有达到支付比例的限期整改,确保社员劳务收入达到规定的占比要求。
四、以保证造林质量为前提强化监督考核
组建造林合作社造林,绿化是基础,脱贫是目标。要全面推行林业工程作业设计、过程监理、验收报账等管理办法,确保造林质量成效。充分发挥林业干部技术力量强的优势,实行县级林业干部承包造林合作社制度,对每个合作社选派一名林业干部或技术人员,可以一人承包一社,也可以一人承包多社,长期进行技术服务、指导和监督,出现重大质量事故,追究包社人员相关责任。要加强技术培训,提升造林合作社的营造林技术水平。要注重造林成果巩固,新造林全面实行封山禁牧,造林合同期内由造林合作社负责管护,合同期后纳入未成林管护项目,优先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与管护。林业部门每年要对造林合作社生态治理与脱贫攻坚成效进行双评价、双考核,对造林质量高、组织运行规范、扶贫成效显著的,要给予表彰奖励,优先安排工程,适当增加任务;对造林任务未能按期完成、造林质量不达标、贫困社员劳务收入不达比例、资金支付存在弄虚作假的,暂停下一年度任务安排。
五、以强化内部管理为依托引导规范发展
要引导造林合作社完善运行机制,严格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推进造林合作社工商登记、内部运作、财务管理、盈余分配等规范化建设,增强内部活力和发展后劲。要建立造林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严格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建立成员账户,准确记载量化社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造林合作社交易量(额)以及实施项目、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要公开合理分配收益,不断提升造林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水平;要定期公布财务状况等会计信息,接受社员和主管部门的监督。造林合作社接受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的票据,按《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票据适应管理办法》(晋财综〔2016〕75号)执行。
六、以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为方向拓宽经营范围
在有效增加造林务工收入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造林合作社发展林业产业,承担经济林管理、生态林管护等涉林工程项目,
拓宽生产经营范围,实现造林合作社由单一造林向造林、管护、经营一体化方向发展。支持造林合作社流转经营林地、退耕还林地、特色经济林地、集体林地,组建多种类型的经济合作组织,积极推进林地经营向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发展。鼓励造林合作社大力发展沙棘、皂荚、油用牡丹等经济林产业,全面推行“林药菌禽蜂”林业循环经济模式,增加贫困群众经营性、资产性收益。流转的过程中,林权权利人以股份、租金等形式体现其林地、林木资源有偿使用费。抓好对造林合作社的技能培训,引导支持承担干果经济林提质增效、中幼林抚育、森林资源管护等林业生态建设任务,让贫困社员获得更多的劳务收益。探索多部门支持造林合作社发展的联动机制,凡是适合造林合作社实施的涉农项目,要优先安排,强化服务,形成帮扶合力。
七、以创新股份合作机制为重点激发发展活力
探索建立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运行机制,着力研究对农户的补偿机制和利益实现形式,鼓励和支持农户以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财政补助资金投入相关产业形成的资产等量化入股造林合作社,实现贫困社员由领办人带动脱贫向入股经营增收转变。可按林地面积量化股权的,要以租金的形式每年支付入股社员保底收益;财政补助合作社涉林资金形成的资产,可折股量化到村到户,并记入造林合作社成员账户;要切实保障贫困社员的收益,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形成的营利性资产,要以优先股形式全部量化给贫困户,无论盈亏都要保障贫困社员在合作期间获得稳定收益;对2017-2020年期间脱贫的贫困社员,在脱贫3年内享受同等股权收益,脱贫任务完成后,贫困社员所持优先股转为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权。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造林合作社的规范发展,把推进造林合作社健康运行作为攻克深度贫困、打赢生态治理与脱贫攻坚两场战役的重要举措,每年组织开展一次造林合作社扶贫成效自查督查,深入解剖一批具有代表性的造林合作社,加强宏观指导,提供政策服务,破解发展难题。林业部门要积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有关部门不断研究完善造林合作社的扶持政策。农业、农经部门要引导造林合作社依法建立、规范运行、组织培训。扶贫开发部门要对入社贫困人口真实性和所占比例进行审核并出具证明,对造林合作社承担造林任务、获取劳务收入和盈余情况进行跟踪问效。不得以建档立卡贫困户参与造林合作社为由,取消其应享受的优惠政策。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对造林合作社的设立、变更等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营业执照。金融机构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确保符合条件的造林合作社得到有效支持。要大力开展造林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活动,树立和推广一批示范样板,带动和促进造林合作社取得更大发展。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