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陕西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农业(林)局(委),杨凌示范区农业局,韩城市农林局: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对限制使用农药的管理要求,省农业厅制定了《陕西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各地意见。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务于9月25日前报省农药管理检定所。逾期未报,按无不同意见处理。
联系人:霍缙巍电话87331231
邮箱16187823@qq.com
陕西省农业厅
2017年9月18日
陕西省农业厅
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限制使用农药管理,规范农药市场秩序,促进全省农药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农药经营和使用水平,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规定,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绿色发展理念”为指引,以当地农业生产布局规划和病虫害发生实际为依据,科学布局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网点数量和地理分布,通过进一步强化经营主体责任、管理部门监管责任,推进科学用药,促进规范运行,加强市场监管,保障我省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目标任务
通过合理布局、总量控制,严字当头,强化管理等多项措施,力争在年底完成全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点工作;发布全省限用农药名录;实现限制使用农药销售100%信息可查询、流向100%可跟踪、质量100%有保证。
三、限用品种
限制使用的农药品种主要包括高毒、高残留和高风险农药三类。省农业厅对农业部正式公布的限制使用农药品种名单和以农业部(或农业部办公厅)文件(部令或部公告)形式发布的限制使用农药品种进行常年挂网并及时更新;对以陕西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文件(令或公告)形式发布的限制使用品种进行梳理并向社会进行公布。
四、基本原则
1.总量控制原则。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区域、集点、交通等进行科学布局,保证农业生产用药基本需要。县级在县域内而已数量不超过5家;每个设区市级根据不同县级产业现状,可调剂不超过10家;省级在市级间调剂不超过30家,全省总数不超过665家,杨凌、韩城按县级数量布局。要严格控制数量,科学布局,采取择优公开等方式确定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
2.区域品种限制原则。为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业产业安全,我省对定点经营单位销售的限制使用农药品种按照地域和种植区域的不同,实行品种限制。蔬菜、果树、茶叶、食用菌、中药材等种植区域集中的乡镇和处于人类生活水源地所在的乡镇内禁止经营剧毒、高毒农药;在旱作粮食主产区禁止经营残留期较长的除草剂;在特定品种果区禁止经营植物生长调节剂。
3.实名购买原则。定点经营单位销售的限制使用农药统一实行实名制购买,凡购买限制使用农药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如实报明使用用途。经营者须对购买者进行实名登记,购买者不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不充分说明所购限制使用农药用途的,经营者不得向其销售限制使用农药。
4.销售风险告知原则。限制使用农药销售者在销售限制使用农药时,应以书面风险单的形式告知购买者限制使用农药的使用范围、剂量和使用带来的风险,在涉及高毒农药时还应重申高毒农药禁止用于蔬菜、果树、茶叶、食用菌、中药材等农作物上,购买者必须在告知风险单上签字确认,否则,经营者不得销售。
五、组织实施
1.优化定点单位布局。我省实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以来,在保障农业生产和产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各地要在原高毒农药定点单位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更加合理地科学布局,要把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单位规划布局作为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产安全的重要载体,摆上更加突出位置,创新工作思路,认真组织实施。
2.明确申请审批程序。申请限制使用定点经营单位必须是已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资格并符合定点经营布局规划。审批实行省级受理审查,县级现场审核,市级出具符合定点布局证明,省级审批的程序。县级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和经营地址(或库房)在本辖区内的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单位的申请,负责对经营人员年限,销售专柜(加锁)和有关规章制度等3个方面进行审查,对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达到限制使用经营单位标准的上报市级。市级按上述原则对县级上报的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出具符合定点经营布局证明上报省级。省级按照法定程序对全省限制使用经营单位进行审批,统一颁发限用农药定点经营许可证,同时收回农药经营许可证。
3.监测限制使用品种。各地要对辖区内的限制使用农药品种进行动态监测分析,随时掌握使用品种、使用量,对使用效果进行风险评估,采取得力措施降低使用风险,并于每年的6月30日前和12月30日前上报有关情况。同时,对辖区内种植品种结构、面积以及影响产业发展的农药品种进行统计上报,省上将根据各地农药品种使用风险情况,制定全省限用农药品种区域名录。
六、保障措施
1.加强风险宣传。各地要把限制使用农药的风险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岗前培训班、座谈会、宣传标语、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向广大群众,尤其是农药经营人员、种植户广泛宣传,尽量减少限制使用农药用量,做到能不用尽量不用,必须要用时尽量少用。要把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进行认真全面的解读,使其深刻领会定点经营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为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严格落实规划。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围绕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在不超过规划数量的前提下,在本辖区内合理设置定点经营单位,做到每个定点单位都有设置的依据和合理性。同时,对申请定点经营单位资格的,严格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要公平公开、严格条件、规范程序,所有从事定点经营审批的单位和个人,均要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约束人,用制度规范审批。
3.强化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大对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的监管力度,严格按照要求对定点经营单位进行管理,对未按规定执行的定点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累计超过3次以上,取消其定点经营资格。对非定点经营单位擅自销售限制使用农药的行为,要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严肃处理,严厉查处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行为。
4.加强组织领导。定点经营规划布局是贯彻落实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严密组织,做到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农药监管机构要做好各项具体工作。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务必在10月31日前将辖区内县(区)、乡两级的种植结构、定点单位的数量和分布,以及影响本区域农业产业发展的农药品种进行分类汇总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