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集体及农民权益,积极稳妥推进宁国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以下简称“三变”)改革试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5〕48号)和安徽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农工组〔2016〕7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为核心,以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重点,通过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三变”改革试点工作,盘活农村“三资”(资源、资产、资金),激活农民“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住房财产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积极探索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不断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在坚持家庭承包责任制和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推动生产要素向农业积聚,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为现代农业发展和美丽乡村建设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二)目标任务。通过推进改革,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保护和发展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明晰集体所有产权关系,发展新型集体经济;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落实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
2017年,每个乡镇、街道选择1个群众基础好、村“两委”班子坚强有力、有经营性资产的村率先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年底完成改制任务;同时在完成改革村中再行选择5个村推进农村“三变”改革。到2018年底,全市所有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全面完成,50%以上的村完成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持续推进农村“三变”改革。到2020年底,全面完成改革任务,基本建立起“确权到人(户)、权跟人(户)走”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体系,实现社员对集体资产产权长久化、定量化享有,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三)基本原则。
1.坚持民主决策、农民主体。充分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尊重农民群众的选择。
2.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在民主参与、民主决策的前提下,把公开、公正、公平精神贯穿于改革全过程。
3.坚持严格程序、规范操作。改革方案要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和可行性论证,改革工作各个环节必须经过合法的民主程序。
4.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各村实际情况,选择广大农民群众普遍接受的改革方式,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农民的利益关系。
二、主要任务
(一)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1.全面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从2017年开始,各乡镇、街道要组织开展对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经营性、非经营性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摸清集体家底,防止资产流失。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对清查出的没有登记入账或者核算不准确的,要经核对公示后登记入账或者调整账目;对长期借出或者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对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清产核资结束后,及时向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经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确认;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实行台账管理,同时录入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监管平台。
2.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在清产核资基础上,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登记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有集体统一经营资产的村(组),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经济发达村等,应成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并在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村民委员会的支持下,按照法律法规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要严格按照产权归属进行,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
3.加强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强化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化管理,加强农村财会队伍建设和能力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做好日常财务收支等定期审计,继续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等专项审计,建立问题移交、定期通报和责任追究查处制度,防止侵占集体资产。对集体财务管理混乱的村,乡镇、街道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整顿,防止和纠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行为。
(二)稳步推进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
2017年,每个乡镇、街道至少完成一个村的改革任务。改革的重点是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确权确股”)或者份额(“确权确股不确股值”)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股权管理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方式,生不增、死不减、可继承。改革实施方案经批准后,在设置股权、确股到人(户)等工作的基础上,召开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大会,讨论通过《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成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立健全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依法行使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
1.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市、乡两级成立由党委书记任组长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领导组,设立股改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股改办),拟定实施方案,具体指导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联络人员信息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2.市乡动员、业务培训。市乡召开动员大会,下发股份合作制改革相关文件;组织改革村工作小组成员进行有关政策业务培训,重点内容是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义和作用、资产清查登记和人口摸底调查办法、股权设置种类和方法、资产量化范围、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组建和运行、股改档案管理等。
3.村级成立工作小组。在村党组织领导下,成立以村两委班子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组长等为主体的村改革工作小组,一般10-20人,成员名单报乡镇、街道备案。工作小组要进行人员分工,可以分为政策宣传组、资产清查组和人员摸底组,分别确定负责人和组成成员,并就政策宣传、资产清查和人员摸底工作分别排出时间表。
4.广泛征求意见、拟定实施方案。在乡镇、街道的指导下,改革村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党员代表座谈会等形式征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本村实际,拟定改革实施方案草案。内容包括:确定量化资产的范围;拟定股权设置及其比例,成员界定办法,股份配置办法、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主要内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改革方案草案及改革申请表报乡镇、街道股改办、市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表决,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后,张榜公布。
5.开展清产核资。资产清查登记由村资产清查组具体负责,根据农业部、财政部《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办法》,对固定资产和存货等实物性资产须进行实地勘察和清点,对往来款项须经当事人(单位)证实,清查核实村集体签订的合同协议,对集体所有非发包到户的山林、机动田等资源性资产进行登记,对盘盈盘亏财产、物资登记造册,做出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资产清查结果及处理意见,经村民(代表)大会确认后,报所在乡镇、街道股改办备案,并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布。
6.人员摸底调查。人员摸底调查截止时间由村自行确定,报所在乡镇、街道备案。摸底调查以村历年人口情况登记记录为基础,以户为单位编制人口情况底稿,以组为单位编印成册发放到户供农户相互核对,经核对无误后由户主签字确认。人员摸底调查情况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坚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由各试点村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情况、集体贡献等因素,民主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农村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成员的合法权益。成员资格界定可参照《宣城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指导意见》(宣农〔2016〕6号),具体界定办法和程序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界定结果张榜公布。集体经济组织要编制成员名册,并在市乡农业管理部门备案。
7.编制股东清册。按照乡镇、街道批准的改革实施方案,改革村进行成员界定并计算其所享有股份,经核对无误后由户主签字确认。编制股东清册,建立股东股权台账,在村务公开栏中张榜公示7天,并报所在乡镇(街道)股改办备案。
8.推荐股东代表、董事会、监事会组成人员候选名单。股东代表由村民投票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原村民代表过渡产生。由村党组织提名首届董事会、监事会组成人员候选名单,报乡镇、街道股改领导小组,依照村级组织换届选举有关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后,张榜公布。
9.拟定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草案。召开座谈会,拟定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草案。《章程》应包括组织名称、性质和职能,股东确定、产生办法和权利义务,组织机构设置、产生办法及职责,股权设置和具体量化方案,资产经营管理和保值增值责任考核办法,财务管理及收益分配等。同时按照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要求,及时制订资产、财务、档案等各项管理制度,《章程》和制度修订后要报乡镇、街道备案。
10.筹备股东(代表)大会。改革村在乡镇、街道的指导下,筹备股东(代表)大会,筹备内容包括:制订章程草案,拟定财务管理制度草案,拟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人数、选举办法草案,准备筹备工作报告,准备会议资料,确定会议召开日期并发出通知。
11.召开股东代表大会。首届股东代表大会主要议题应当包括:村改革工作小组负责人作筹备工作报告;表决通过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表决通过董事会、监事会选举办法;根据提名选举产生首届董事会、监事会组成人员;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并选出董事长和监事长,公布分工情况;讨论通过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其他事项。
股东(代表)会议行使表决职能时,实行“一人一票”制。
12.组建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代表大会顺利完成预定事项后,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证明书》材料(包括:1、申请报告;2、组织章程及成员大会表决的会议记录;3、选举董事长的会议记录;4、社址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明;5、本社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6、董事长身份证复印件;7、其他有关文件、证明)。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证明书》。股份经济合作社向全体股东发放股权证书。股份经济合作社首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时间调整至当地村级组织统一换届时间,以后各届任期定为三年,随乡镇、街道统一安排的村级组织换届而换届。
(三)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
1.明确职责。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成立的股份经济合作社,现阶段由市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发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据此向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发挥好股份经济合作社在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功能作用。妥善处理好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关系。在村党组织领导下,明晰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有效承担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事务和村民自治事务。有需要且条件许可的地方,可以实行村民委员会事务和集体经济事务分离。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利。落实“三权”分置办法,保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严格保护集体资产所有权,防止被虚置。对于经营性资产,要体现集体的维护、管理、运营权利;对于非经营性资产,不宜折股量化到户,要根据其不同投资来源和有关规定统一运行管护。
2.完善机制。支持村两委班子成员兼任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领导职务,建立健全以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内容的经济责任制,实行经营管理绩效与经营者收入挂钩。探索经营班子年薪制、风险抵押金制以及外聘职业经理人、独立董事等经营管理机制。允许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按照当年新增收益的5%提取奖励资金,对村经营班子进行奖励。对村集体资产进行重大投融资、整体出租、抵质押贷款等事项,由股东大会或由股东大会授权的股东代表大会决定。股份经济合作社继续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年度财务预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乡镇、街道备案。严格实行财务“阳光”公开制度,接受监事会和全体股东的监督,同时接受审计监督。规范股权收益分配,集体经济收益按照“偿还集体债务、美丽乡村管养维护、村干部绩效工资、基础设施建设、股东分红”的顺序支配,兼顾集体公共支出和社员的股权收益。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基金是否提取、具体提取比例或数额及其他需要提留的项目,由股东(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股份分红应在年度审计且有净收益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如当年无结余,不进行分配。股改后,尚处资本积累阶段,还未具备分红条件的,可暂不分红。
(四)通过“三变”多形式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积极推进“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试点,在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稳定和保值增值的前提下,鼓励村集体盘活资产资源,整合利用集体积累资金、政府帮扶资金等,通过入股或者参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村与村合作、村企联手共建、扶贫开发等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市、乡两级要积极整合有关项目和资金,扶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
1.资源变资产。在清查核实、确权登记、评估认定的基础上,将集体土地、林地、水域等资源要素和闲置的房屋、设备等,通过一定形式入股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取得股份权利,或作为抵质押物进行融资贷款。具体实施中,可进行以下探索:
(1)变集体资源为入股资产。对尚未承包到户、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的耕地、林地、园地、“四荒”(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等资源进行清查核实,评估作价,入股到经营主体,按股比获得收益分红。
(2)盘活集体资产入股经营主体。对一些闲置或低效利用的集体经营性资产,包括集体兴建或购置的房屋、具有经营价值的各种建筑物和机械设备,以及财政资金投入但划归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通过清查核实、确定权属关系之后,折价入股经营主体,按股比获得收益分红。
2.资金变股金。将各级各部门投入到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生产的财政资金(直补农民、社会保障、优待抚恤、救灾救济、应急类等资金除外),在符合资金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整合,量化到村集体和农户,通过契约合同入股的方式,集中投入到经营主体,按股比获得收益分红。
具体实施中,可就财政涉农项目资金转变为村集体股金进行探索:将投入到试点村的涉农项目资金和村集体申请到的财政专项扶持资金,量化为村集体股金,集中投入到经济效益好、发展前景广、具有法人资格的农业经营主体,按股比获得收益分红。或将财政投入到试点村以及经营主体形成的经营性资产,采取折股量化分红或固定收益等方式,增加村集体和农民收入。
3.农民变股东。引导和组织农民自愿以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股权、住房财产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但不包括地上无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以及自有大中型农机具、资金、技术、无形资产等生产要素,通过协商或者评估折价后,投资入股经营主体,按股比获得收益分红。具体实施中,可进行以下探索:
(1)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林地)股份合作。在依法自愿的前提下,组织农民以承包土地经营权、林地经营权等入股农业经营主体,采取“经营主体+基地+农户”、“经营主体+集体+基地+农户”等多种组织形式,开展股份合作,让农民既能够作为股东获得收益分红,又能够让有意愿就地务工的农民获得工资性收入。
(2)开展农户住房使用权股份合作。在生态条件较好、人文资源丰富的试点村,结合美丽乡村建设,组织农民盘活闲置房屋资产,以住房使用权入股,采取“旅游公司+农户”、“旅游公司+集体+农户”以及组建股份合作社等形式,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家庭经营性收入和工资性收入。
三、保障措施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三变”改革工作任务重、政策性强、持续时间长,成立宁国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三变”改革工作领导组,具体负责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查等工作。各乡镇、街道要成立以党委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组和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党委书记是改革第一责任人,统筹协调改革各项任务,要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三变”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实施,在时间上合理安排,在人力上要足额配置,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2.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三变”改革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市、乡、村要层层召开改革动员会,广泛宣传发动,统一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的思想认识,形成共识。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作用和党员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坚持思想教育和积极引导的工作方法,做好不同对象的思想工作,讲清政策,明确权利和责任,防止简单化和少数人说了算,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发动,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3.精心组织操作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三变”改革工作涉及全体成员的切身利益,必须严格做到改革方案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户代表)大会民主讨论;有关实施方案必须交集体成员广泛讨论,充分听取意见,取得广大成员的理解和支持;改革方案必须取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和认可,履行规范的操作程序;要区别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然后稳步推进;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文件规定,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4.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市农委要做好业务指导工作;市纪委(监察局)要加强对清产核资、社员资格界定、折股量化等重要环节的督查,严肃纪律,防止利用改革之机虚报损失、低价变卖、转移财产、挥霍浪费等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现象;市财政局要安排专项工作经费,为推进改革提供经费保障;市国土局、林业局、住建委等单位要做好指导村集体资产评估工作;市市场监管局要协助做好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注册登记工作;其他有关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
5.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落实好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三变”改革的税收政策。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免征因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涉及的契税,免征签订产权转移书据涉及的印花税,免收确权变更中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费。进一步完善财政引导、多元化投入共同扶持集体经济发展机制。对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可以量化为集体成员持有的股份。逐步增加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支出,减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应负担。鼓励金融机构针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集体股权等抵押贷款。政府出资设立的投融资公司或融资担保公司,要积极为村集体经济发展提供融资服务。
6.强化考核严肃纪律。将改革工作纳入对乡镇、街道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范围,确保改革任务全面完成。对改革进展情况实行按季调度,定期督查,分乡镇、街道定期通报工作进度,对工作重视、改革进展快的给予表扬,对思想不重视、改革进展慢的进行通报批评,确保改革及时推进、落地见效。进一步严肃财务纪律,坚决杜绝借改革之机谋取私利的行为,对利用改革之机低价变卖或转移财产、挥霍浪费等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