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色小镇是具有明确产业定位、文化内涵、一定旅游功能和社区功能,有别于行政建制镇、开发区、风景区的“非镇非区”产业创新发展新平台。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五大发展行动计划战略部署,加快推进我市特色小镇建设,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特色小镇建设的意见》(皖政〔2017〕97号)精神,结合宿州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产业引领、因地制宜、市场主导、融合发展原则,立足产业“特而强”、功能“聚而合”、形态“小而美”、机制“新而活”,加快培育建设一批产业特色鲜明、生态环境优美、体制机制灵活、人文气息浓厚、宜业宜居宜游的特色小镇,成为我市创新创业新高地、发展动能转换新样板,为五大发展美好宿州建设提供有力支撑。到2021年,力争建成省级特色小镇5个,市级特色小镇10个。
二、创建要求
按主导产业定位,将特色小镇划分为产业类、文化和体育类、旅游类特色小镇。各地申报的特色小镇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主导产业突出。立足我市发展实际,聚焦信息经济、新材料、文化创意、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旅游休闲、健康养老等新兴产业,注重发展时尚鞋服、绿色家居、电子商务等优势特色产业,兼顾彰显书画、奇石、特色食品、民俗文化等经典产业,主攻最有基础、最有优势、最具潜力的特色产业,单个细分产业在全国或全省有较大市场份额。产业类特色小镇,须主导产业鲜明且在全国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拥有省级以上(含省级)著名商标、名牌产品,或建设期内有品牌创建的载体和基础。文化和体育类特色小镇,须拥有独特丰富的文化体育资源,能够提供具有鲜明区域特点的文化、体育产品和服务。
(二)生态环境良好。特色小镇须生态条件较好,绿化面积较大,项目建设符合环保要求,镇内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具有打造成为3A级以上旅游景区的潜质。
(三)公共设施完善。小镇或周边应有交通、给排水、供电、供气、通信、教育、医疗、应急、清洁能源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具有一定的社区服务功能。
(四)规划布局合理。小镇选址须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对独立于中心城区,原则上布局在城乡结合部、建制镇和有条件的村及社区,以连片开发建设为宜。创建特色小镇,须科学编制概念性规划和小镇设计,加强对空间立体性、平面协调性、风貌整体性、文脉延续性等方面的规划和管控。规划面积一般控制在3平方公里左右,建设用地面积一般控制在1平方公里左右。
原则上,产业类特色小镇建设期内,主导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速不低于15%,3年建设期满后,每平方公里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5亿元。文化、体育和旅游类特色小镇建设期内,主导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速不低于10%,3年建设期满后,每平方公里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4000万元。实现小镇景观化,所有特色小镇达到3A级以上旅游景区标准,其中文化、体育和旅游类特色小镇达到省级旅游小镇标准。
三、申报程序
(一)组织申报。自2017年起,每年度各县区政府、市管园区管委会按照特色小镇建设要求,提出本区域内拟建设的特色小镇名单,并向市加快特色小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文件和特色小镇建设方案,建设方案应明确四至范围、产业定位、特色内涵、投资主体、投资规模、建设计划等内容。
(二)遴选审核。由市加快特色小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直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初审,择优提出联审名单。对进入联审名单的特色小镇,组织专家和相关成员单位进行评审,通过竞争择优方式选择一定数量的特色小镇列入待审定名单。
(三)审定公布。将列入待审定名单的特色小镇,提请市加快特色小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予以公布授牌。
对于创建省级特色小镇的,按照相关申报程序,转报省特色小镇建设领导小组。自2018年起,省级特色小镇创建申报对象,原则上从市级特色小镇中择优推荐产生。
四、支持政策
(一)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市政府每年度安排特色小镇建设专项资金。对获批省级特色小镇的,给予一次性财政资金奖励。获批市级特色小镇的,以“借转补”方式,直接一次性拨付一定资金用于特色小镇建设,并根据特色小镇项目建设情况,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年度评估情况较好的特色小镇予以奖励。财政奖补资金用于特色小镇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主导产业培育等方面,严禁挪作他用。
(二)强化土地要素保障。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管控和引领作用,统筹安排特色小镇建设用地,保障合理用地空间。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由各地按规定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及供地手续。在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时,重点保障特色小镇用地。对符合省级预留指标使用条件的特色小镇,按照规定程序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特色小镇建设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积极盘活未利用地,着力提升土地资源配置效率。
(三)创新投资融资方式。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积极探索采用股权、期权、众筹、PPP等方式推进特色小镇建设。引导金融机构积极配置信贷资金,运用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等方式,加大对特色小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环境保护、土地整治等项目建设的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开发专项金融产品,提供产业链融资服务。鼓励利用财政资金撬动社会资金,探索设立特色小镇建设基金,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支持。鼓励发挥开发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投资、贷款、债券、租赁、证券、基金”综合服务功能和作用,为特色小镇建设提供多元化融资支持。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落实创新创业人才扶持政策,对进入特色小镇的产业领军人才、大企业高管、科技人员创业者、留学归国人员等给予倾斜。对特色小镇亟需的高端人才、特殊人才,实行“一人一议”。
(五)赋予改革先行先试权限。支持特色小镇申报国家和省级各类改革试点,允许特色小镇根据个性需求先行先试。鼓励各地创新特色小镇建设、管理体制机制,积极推行一站式、一条龙服务,着力在政策供给上做“加法”,在审批管理上做“减法”,力求公共服务不出“镇”、企业办事不出“镇”。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特色小镇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成立市加快特色小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支持特色小镇培育建设。各地要建立相应议事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推进本地特色小镇建设工作。
(二)落实责任主体。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园区管委会是特色小镇培育创建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完善配套政策,分解落实年度工作任务,及时协调解决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市级相关部门要根据特色小镇的产业类别,整合部门资源,为入驻特色小镇企业和人才做好各项服务,指导和支持特色小镇健康发展。
(三)强化考核评估。对授牌的市级特色小镇,实行年度评估和3年建设期满考核制度。每年评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次。对评估优秀、良好的小镇,给予一定奖励;对评估不合格的小镇,实行约谈;对连续两年评估不合格的小镇,实行退出机制,摘牌并扣回奖励资金。市财政根据市加快特色小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考核意见,依规拨付或扣回资金。对3年内未达到建设标准的,加倍倒扣市奖励的用地指标。强化对特色小镇的监督,对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重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文物破坏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负面事件,经核实,实行摘牌。
(四)加强动态监测。建立健全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统计监测制度。各地每半年向市加快特色小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纳入省、市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主要指标完成情况,每季度向市加快特色小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报送特色小镇建设进展情况,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进行通报。
(五)营造浓厚氛围。加强对特色小镇的跟踪宣传报道,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典型经验。通过特色小镇镇长论坛、现场会等,交流建设经验,促进特色小镇取长补短齐发展,营造浓厚的建设氛围。
本实施方案由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