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随着国庆节、中秋节临近,房地产市场迎来传统的销售旺季。为切实规范节日期间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东莞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相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不得以认筹、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订金、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
二、不得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炒作房价上涨的不实消息,不得利用网络软文、微信、短信等形式发布、传播“抢房”“一房难求”等宣传广告信息,不得采取雇人排队营造火爆场面等方式渲染紧张气氛、误导消费者,引发投诉纠纷。
三、凡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不得捂盘惜售。销售现场设置的销控表,应清晰区分显示“已认购”“已网签”“可售”等不同状态,并与实际销售情况保持一致。
四、严格执行我市住房限购政策,不得为不具备购房资格条件的购房人承诺或提供办理社保或个税、协助其规避我市住房限购政策、并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五、取得预售许可证后购房人已交纳定金或订金,经查册确实不具备购房资格或因个人征信问题无法办理银行按揭贷款,要求退回定金或订金的,开发企业应尽快予以退回。
六、加强对销售代理机构、中介机构服务行为的监督协调。对于销售代理机构、中介机构隐瞒房屋真实信息、炒作房源紧张及房价上涨、炒卖房号牟利、虚假承诺等扰乱市场秩序、影响开发企业及项目声誉的违规不当经营行为,应迅速制止纠正。
七、各开发企业要切实加强自律,依法诚信经营,确保房地产市场稳定、秩序良好。一经查实开发企业存在违法违规不正当经营行为的,属地镇街(园区)住建部门将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或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对逾期不改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市住建局将会同相关部门采取约谈开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媒体通报、暂停办理预售、暂停项目网签等措施,对涉事企业做出严肃处理。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