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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7年09月27日 14:24来源:郑州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8月30日

郑州市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方案为加快推进我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大气质量,使农作物秸秆充分利用变废为宝,进一步促进循环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环保部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5〕265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郑州市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方案》如下:

一、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范围和工作目标

全市所有区域,所有时段全面禁止一切露天焚烧。

农作物秸秆(含各种农业废弃物)全部综合利用。

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措施

1.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机械购置实行优先敞开补贴

对列入河南省补贴目录的新型大型收获机、秸秆还田机、秸秆粉碎机、大型青贮机等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类所有机具,实行优先敞开补贴。为我市农业区域内农作物秸秆全面禁烧,提供技术支持。

2.对农作物秸秆还田实施作业补贴

各级财政将根据各地秸秆当年还田面积给予适当作业补贴。

3.对农作物秸秆收储项目给予资金扶持

市级财政将对各县(市、区)农作物秸秆大型收储和加工示范项目按年度根据《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农机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郑财农〔2017〕11号)给予资金扶持。基层政府应逐步建立专业化储运网络,组建专业化秸秆收储运机构或合作社,规范秸秆储存场所,对一般性农作物秸秆收储加工项目予以适当财政扶持。

三、奖励办法

对当年未发生秸秆焚烧现象并完成秸秆综合利用任务的区(管委会),农业耕地面积小于5万亩(不含5万亩)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农业耕地面积大于5万亩(含5万亩)小于10万亩(不含10万亩)的,一次性给予40万元奖励;农业耕地面积大于10万亩(含10万亩)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当年未发生秸秆焚烧现象并完成秸秆综合利用任务的县(市),农业耕地面积小于90万亩(不含90万亩)的,一次性给予80万元奖励;农业耕地面积大于90万亩(含90万亩)小于100万亩(不含100万亩)的,一次性给予90万元奖励;农业耕地面积大于100万亩(含100万亩)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四、处罚办法

对露天焚烧农业废弃物 (含垃圾)现象,每增加一起翻番上划财力。对同一县(市、区)同一乡镇(办)辖区内,年度内发现第一起焚烧火点上划所在县(市、区)财力100万元,发现第二起焚烧火点上划所在县(市、区)财力200万元,发现第三起焚烧火点上划所在县(市、区)财力400万元。

对省财政处罚扣拨财力的焚烧火点发生地,郑州市财政同时上划相关县(市、区)100万元财力。

对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不力,造成大面积焚烧农业废弃物或多次重复发生露天焚烧现象的县(市、区)和乡镇(办)有关责任人,依据《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郑办〔2016〕26号)文件规定给予处理。

五、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郑州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农村工作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农村工作副秘书长、牵头单位(市农机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农业、监察、环保、财政、畜牧、林业、交通、公安、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社、气象、消防、农机等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农机局,市农机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面组织实施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方案,做好领导、协调、检查和考核全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注:原《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郑政文〔2012〕126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告》郑政通〔2015〕4号自本通知下发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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