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沙政〔2017〕18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第9次常务会研究同意,决定对沙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土地等级不同实行差别化租金。公共租赁住房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标准分别为一级6元,二级5元,三级4元,四级~五级3元。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在城区以外的乡(镇),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标准1元执行。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三、承租人租赁到期后如需搬迁过渡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期间仍按原标准缴纳租金。对超过期限的,按标准租金的两倍缴纳租金。
四、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租赁现场醒目位置公示租金标准,不得在租金之外收取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五、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以签订的新一年度租赁合同之日开始执行。
沙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