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坪山区2017年第二批续签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的通知
各承租家庭:
坪山区部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将于2017年12月31日到期。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有关规定,需与符合条件的承租家庭和单位续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租赁合同续签条件
(一)承租家庭仍具备住房保障需求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向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申请续租:
1.申请人仍供职于原单位;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均未在坪山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未领取过人才购房补贴,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政策性住房或保障性住房;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在本市购、租住其他具有保障性质或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
4.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行为,或者虽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但已依法接受处理并达到规定年限;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未在承租期间领取我市及各区相关部门发放的人才住房补贴。
(二)承租单位仍具备住房保障需求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向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申请续租:
1.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地均在我区;
2.承租期内未受到市安全生产、违章建筑、环境污染等相关行政处罚且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不存在任何不良记录。
二、租赁合同续签申请资料
(一)供职单位的用工证明。
(二)《坪山区个人申请人才住房承诺书》(见附件1)。
(三)《坪山区单位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入住人员信息表》(附件2,单位续租申请填写)。
三、租赁合同续签申请时间及地点
(一)申请时间。2017年9月26日至2017年9月29日。若在规定时间仍未办理合同续签手续的,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将下发退房通知书。
(二)申请地点。坪山区住房保障中心,地址:坪山区东纵路145号税务大楼A912,联系电话:84538610、28477144。
四、租金问题
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和我市人才安居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于2017年10月1日对我区人才安居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差异化基准租金:尚未签订租赁合同家庭按照该政策实施;已承租家庭在租赁合同期内仍按原租金标准执行,合同期满后按照差异化基准租金收取租金。具体标准参见《关于坪山区人才安居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差异化基准租金的通告》。
附件1:坪山区个人申请人才住房承诺书.docx
附件2:坪山区单位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入住人员信息表.xls
附件3:2017年续签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名单(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xls
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
2017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