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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岳西县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

2017年09月27日 08:56来源:岳西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政府支持的农业保险制度,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推进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根据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规范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11〕52号)及《安庆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4〕15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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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指各级财政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的特定农作物、特定养殖品种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的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投保人”)提供的补贴。

第三条保费补贴险种由种植业险种、养殖业险种、特色种植业险种和森林险种组成。

种植业险种为种植面广,对促进“三农”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大宗农作物,包括:水稻、小麦、玉米、大豆、棉花、油菜。

养殖业险种为饲养量大,能保障人民生活需要、增加农户收入的养殖品种,包括能繁母猪。

特色种植业险种为符合农业产业政策导向,种植规模大,农户投保意愿强烈的优势特色农产品,包括茶叶、茭白和瓜蒌。

森林险种为公益林、商品林。

第四条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由中央、省、县、乡镇财政分险种、按比例承担。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为:种植业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县财政补贴25%、乡镇财政补贴10%;能繁母猪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5%、县财政补贴5%、养殖场(户)承担20%;特色种植业保险保费县财政补贴90%、乡镇财政补贴10%,建档贫困户的特色种植业保险保费省财政补贴50%、县财政补贴50%;公益林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40%、县财政补贴10%,商品林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30%、省财政补贴25%、县财政补贴25%、林农(场)承担20%。

第五条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预决算制度。保费补贴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六条县直有关部门在农业保险推广、宣传和培训等方面发生的费用,不得在保费补贴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保费补贴预算编制

第七条县、乡财政部门将本级承担的保费补贴列入财政预算。

第八条县财政部门根据开办补贴险种的预计投保数量、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补贴比例,测算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数额,编制保费补贴年度计划,于每年8月10日前报市财政局。

第三章保费补贴预算执行

第九条经办机构应在每季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填制“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资金匹配申请表”(附件1)、“政策性农业保险保单签订明细表”(附件2)报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根据经办机构的承保进度和签单情况,进行审核并报市财政局。

经办机构应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扶贫办安徽保监局关于特色农产品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16〕67号)文件,按照精准扶贫的原则,细化农业保险基础材料和操作流程,提高扶贫“三个精准”识别。贫困户直接投保的,需提供保险单、建档立卡资料。保费补贴申请材料由经办机构统一收集,由乡镇、村分别见证,并经县扶贫、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标准办理保费补贴。

第十条县财政部门将审核后本级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于每季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划至市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

第十一条县财政部门应随时掌握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年度预算执行中,如因投保数量超过预计而出现补贴资金不足时,应调整预算,安排本级增加的保费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保费补贴资金年终有结余的,可抵减下年度预算。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县财政部门应加强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十四条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及经办机构应采取有力措施推动依托政策性农业保险,开展补充保险、农业保险保单质押、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创新试点工作。

第十五条对于经办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县财政部门将责令其改正,扣回相应保费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承保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推荐阅读: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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