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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实施意见

2017年09月26日 14:20来源:邓州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相关部门:

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为务工农民建立住房保障,支持务工农民进城购房,扩大住房消费,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6】22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扩大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将务工农民、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纳入住房公积金受益范围,支持务工农民等进城购房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意义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我国房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已成为扩大住房消费、健全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和保障体系、加快解决广大居民住房问题的有效手段。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制,积极稳妥扩大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逐步实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

二、基本原则

(一)扩大使用群体。通过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群体,培育新的贷款人群,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提高职工住房水平方面的积极作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同等享受住房公积金的低息贷款等各项惠民政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务工农民等购房提供便利服务。

(二)实施分类推进。打破职工户籍身份限制,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向非公有制单位及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覆盖。企业要不分用工性质,为所有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积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针对务工农民就业的分散、不稳定等特征,可采取就业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缴存、自主缴存、以村为单位缴存等多途径缴存办法,最大限度地将务工农民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为务工农民提供住房保障。

(三)建立监督机制。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及时、全面公开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增强透明度,提高公信力;建立投诉举报制度,维护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严肃性。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要依法、科学、民主进行决策,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

三、具体要求

(一)规范缴存管理

1、全市辖区内所有企业、单位,无论国有、股份、民营民办等所有制性质,均要在为本单位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基础上,特别要将在岗的务工农民纳入缴存范围,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的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分别缴5%)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劳务派遣单位要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的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分别缴5%)为劳务派遣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要按规定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派遣人员的住房公积金。

3、在城镇具有稳定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进行自主缴存,市辖区内的行政村以村为单位组织本村务工农民缴存住房公积金。

① 缴存范围。邓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户籍居民(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已被本市或外省市城镇单位聘用的务工人员,或在本市选择自由职业或个体经商的,有一定的经济收入,能够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务工农民。

② 账户设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邓州市区务工农民专户建立工作。

③ 缴存比例。缴存比例最低为10%,最高为24%。

④ 月缴存基数。务工农民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不能低于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5%,上限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缴存基数即为本人月工资收入并做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核定依据。

⑤ 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等于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月缴存额在同一个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保持不变。从下一个结算年度开始,月缴存额根据缴存基数的变化相应调整。务工农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2000元,月缴存额下限为200元;月缴存基数上限为6000元,月缴存额上限为1440元。

⑥ 设立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各村民委员会要设立一名专职负责本村住房公积金工作的专管员,负责代办本村务工农民的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宣传、咨询等工作。各村民委员会需填写《邓州市住房公积金务工农民专管员登记表》(加盖公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本村账户月缴存额的 5‰支付归集手续费。

⑦ 缴存方式。采取以下两种缴存办法,一种是由住房公积金专管员代办本村务工农民的个人开户,专管员需持本人身份证、开户农民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大厅办理务工农民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另一种是务工农民本人持身份证在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大厅办理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在农民专户里建立个人账户时,需填写《邓州市住房公积金务工农民开户登记表》(加盖公章),并绑定个人银行卡,由银行每月25日前代扣代缴。

(二)强化保障功能

凡我市辖区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农村户藉职工,在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可即时提取本人账户住房公积金。在申请提取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方面执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政策。

邓州市行政区域内进城务工及从事自由职业的农民(含本市户籍到外地务工及从事自由职业的农民,在本市务工和从事自由职业的非本市户籍农民),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以下简称农民缴存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均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务工农民,申请贷款时家庭收入以缴存基数为准;配偶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配偶收入按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认定或提供个人薪资证明及近6个月银行流水。

如果借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后,连续6个月未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借款人不再享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各项优惠政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提前对其收回贷款本息或参照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同期基准利率标准加收罚息。

四、健全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邓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牵头,市政府各部门配合的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工作机制,组织实施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工作,按月落实工作任务,并对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二)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积极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执法工作,对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的或者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单位,上门动员时应下达行政指导相关文书,对两次上门动员仍不建缴的要及时下达住房公积金责令整改通知书;对仍不缴存的,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义和归集扩面工作的重要性,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社会认知度,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主动参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良好氛围。对务工农民比较集中的企业单位,采用上门宣传、召开座谈会、举办讲座等形式,与企业负责人和职工面对面交流,使企业依法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采用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进入各行政村进行宣传,提高广大务工农民对住房公积金政策的知晓率,引导务工农民积极建缴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及时督查,共同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工作,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保障住房需求、促进邓州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2017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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