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化工产业集聚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征收安置补偿实施方案
为有效改善濮阳市化工产业集聚区8个村庄居民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为濮阳市化工产业集聚区进一步发展提供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濮阳县总体规划,特制定本方案。
一、小区位置和安置范围
濮阳市化工产业集聚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共涉及濮阳县户部寨镇和文留镇8个村庄的征收改造,其中户部寨镇涉迁村庄包含碱王庄、后郭庄、前郭庄、王张村、杨楼村、江庄村共计6个村庄,文留镇涉迁村庄包含王明屯村、林庄村共计2个村庄,安置区分为户部寨镇安置区和文留镇安置区。
户部寨镇安置区位于户部寨镇工业大道以北,金堤河以西,东道期村西侧,计划安置 6 个村庄,征收范围占地面积共计 938.6838 亩,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共计213957.50 平方米,征收户数共计1403户,涉迁人口共计4886人。分别是碱王庄村400户1356人,前郭庄村158户544人,后郭庄村307户1000人,王张村148户560人,杨楼村162户673人,江庄228户753人。
文留镇安置区位于文留镇前草场村南,紧邻中原油田采油一厂生活区,计划安置2个村庄,征收范围占地面积共计 840.7272亩,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共计189405平方米,征收户数共计1242户,涉迁人口共计3723人。分别是王明屯村 1040户3216人,林庄村202户507人。
本项目全部采用原地新建安置房方式进行安置,安置区总占地面积405.57亩,共建设安置房3248套,其中120平方米安置楼房2788套,80平方米安置房自费团购楼房460套。项目总建筑面积450987.76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374324.97平方米、商业用房29199.91平方米、幼儿园8147.54平方米、社区服务站3549.86平方米、其他公共配建设施1157平方米、地下室34608.48平方米。
二、居民安置
(一)征收主体、范围、被征收人及征收补偿内容
1、征收主体
濮阳县人民政府为本次征收主体,濮阳市化工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为本次土地征收实施单位。委托户部寨镇和文留镇人民政府实施对土地及房屋、附着物的补偿工作。8个村村民委员会作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具体负责征收范围内地上房屋、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安置。
2、征收范围
本次征收范围是濮阳市化工产业集聚区户部寨镇和文留镇8个村村庄占地和地上房屋及附着物。
3、被征收人
被征收范围内土地和地上房屋及附着物的合法使用权人为被征收人。
4、征收补偿内容
(1)被征收人的补偿;
(2)被征收土地的补偿;
(3)被征收土地上房屋、附着物价值的补偿;
(4)被征收土地上房屋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1)征收范围确定后,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或增加其他附着物的;
(2)被确认为违法建筑的。
(二)被征收土地、房屋等权属、面积的确定
1、被征收土地、房屋权属以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批准文件、司法文书载明的为准。被征收人不能提供《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批准文件、司法文书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权属由村民居委会出具证明,濮阳县人民政府确认。
2、具有安置村户籍,且长期在本村居住的村民视为安置人口。
3、籍贯为安置村,且在安置村有宅基地及住宅房屋的人员视为安置人口。
4、安置村现役军人、大中专及高等院校在校学生视为安置人口。
(三)安置方式及办法
1、安置方式
经濮阳市化工产业集聚区内户部寨镇和文留镇(碱王庄、后郭庄、前郭庄、王张村、王明屯村、杨楼村、江庄村、林庄村)8个村村民委员会及村民代表一致同意,本项目全部采用原地新建安置房方式进行安置。
2、安置办法
(1)具有本村户籍无子女的夫妻两人或一人单独居住,有宅基的,只置换一套120平方米团购房,多余宅基给予货币补偿;没有宅基的不予安置。
(2)具有本村户籍只有一个或多个女孩的安置户,有宅基的,无论几份宅基,只能用一份宅基置换一套120平方米团购房,并可按照团购价购买一套80平方米团购房、10平方米商业用房和不超过30平方米的储藏室,多余宅基给予货币补偿;没有宅基的不予安置。符合男到女家落户条件(男女双方或子女在安置村有户籍、有土地、尽村民义务并长期居住的),按本村村民予以安置。
(3)具有本村户籍的安置户,有一个男孩且有一份宅基的,一份宅基可以置换一套120平方米团购房,并可按照团购价购买一套80平方米团购房、10平方米商业用房和不超过30平方米的储藏室;若有多余宅基一律进行货币补偿。
(4)具有本村户籍的安置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男孩,若宅基的份数与男孩数量相等,可置换相应份数的120平方米团购房,并可按照团购价购买相应份数的80平方米团购房、10平方米商业用房和相应份数的每份不超过30平方米的储藏室;有多余宅基一律进行货币补偿。
(5)具有本村户籍符合安置条件无宅基的,可以按照团购价购买一套120平方米团购房、一套80平方米团购房、10平方米商业用房和不超过30平方米的储藏室。
(6)父母已故,女儿全部出嫁的,原有宅基有近亲继承人的,继承人又符合分户安置的可置换一套120平方米团购房;出嫁女儿继承的只给予货币补偿。
(7)具有本村村籍,现为城镇户口且村有宅基、房屋的,无论几份宅基,只能一份宅基置换一套120平方米团购房(不享受以团购价购买团购房、商业用房和储藏室的权利),多余宅基给予货币补偿;村内没有宅基的不予安置。
(8)商业用房只限于有本村户籍的安置户购买,储藏室由符合购买储藏室条件的安置户按团购价优先购买取得。
(9)对安置户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按照相关规定选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价值计算补偿。
(10)安置户宅基仅有一份且面积小于0.5亩的,只用于置换安置房;宅基面积超过0.5亩部分及多余宅基,按区片征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已置换安置房的宅基,征收时不再进行任何补偿。村内公共道路、小巷、公共用地、集体坑塘及归属具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的收益归集体所有、由村委会处置。
(四)征收补偿及标准
1、征地补偿费: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本项目所处户部寨镇和文留镇片区2016年征地地价补偿标准58000元/亩。
2、社会保障费:根据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8〕72号),濮阳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8800元/亩。
3、房屋补偿费:本项目按每户宅基地置换120㎡应安置面积,超出置换安置房面积根据(濮政文〔2014〕69号),按600元/平方米计算补偿。
4、房屋装饰装修补偿费:对被征收合法房屋装饰装修费用按1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偿。
5、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根据《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濮政文〔2014〕69号),本项目附属物补偿含地埋管线、电力设施、简易棚、围墙、公厕、地坪、雨污水检查井、零星树木等,补偿标准取综合包干补偿价5000元/户。
6、搬迁补助费:根据《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濮政文〔2014〕69号),搬迁补助费补偿标准为2000元/户(4人/户标准),每增加1人增加100元。
7、临时安置过渡费:按照300元/人·月标准补偿,过渡期24个月。
8、搬迁奖励费: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拆迁完毕的,可给予合法房屋补偿部分30%的奖励。
三、本方案由濮阳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行确定。
四、本方案实施过程中如遇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