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促进安次区畜禽养殖合理布局,保护区域生态环境,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和提升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水域的生态保护,通过划分畜禽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全面关闭拆除禁养区内养殖企业,并对禁养区外养殖企业进行规范、改造,实现畜禽养殖业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二、划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六)《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七)《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八)《关于划定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两侧水源保护区工作的通知》(国调办环移〔2016〕134号)
(九)《河北省畜禽养殖禁养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三、划定原则和类型
(一)划定原则
1.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2.依法保护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原则。
3.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质量的原则。
4.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牧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5.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6.重点突出,可操作性的原则。
(二)划定类型
全区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
1.畜禽养殖禁养区
指县级以上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设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畜禽养殖场(小区)指达到省政府确定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的饲养场所。禁养区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
2.畜禽养殖限养区
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要求,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的区域;限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企业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达到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搬迁或关闭。
3.畜禽养殖适养区
除上述禁养区、限养区范围以外的区域,为畜禽养殖适养区。
四、基本范围
(一)畜禽禁养区范围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村集中水厂和水源井;南水北调沿线一级保护区。
2.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3.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4.新龙河、老龙河、永定河等主要河流两侧陆域200米以内。
5.各行政村居民相对集中区域。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二)畜禽限养区范围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村集中水厂和水源井禁养区外延500米以内的区域;南水北调沿线二级保护区。
2.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外延500米以内的区域。
3.工业园区外延500米以内。
4.除上述外其他禁养区外延500米。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养区。
(三)畜禽适养区范围
行政区域内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适养区。在畜禽养殖可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