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如今社会大环境的影响下,我国农村地区弃耕撂荒或者耕地里被毁坏的现象在很多地方比比皆是。那么在此次农村土地确权中,毁坏或撂荒的承包地能否确权?会被村委会收回吗?
毁坏的承包地的确权登记
承包地毁坏,能否确权要分情况来看:
1.农户私自毁损了地力的承包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和第六十条规定,如果耕地地力毁坏程度不重,不能因农户违法使用承包地耕地行为改变其家庭土地承包关系,应按照原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颁证。但是对其违法使用耕地行为,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其依法主张经济赔偿权。
但是毁坏承包地,如果是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也就是承包方没有将“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义务履行到位,此时村委会如果是发包主体,是可以依法收回土地的。也就是不会予以确权。
2.自然灾害毁损的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毁损的承包地,无法恢复的,应核减承包地面积,不再确权登记。
►但减少的承包地应坚持公平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从集体机动地和新开垦的土地中找补平衡后,再确权登记。
►有水冲沙压的承包地仍由原承包户进行确权登记。
农户撂荒土地的确权登记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承包户全部或部分弃耕、撂荒的土地,原则上按原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关系确权登记。
2.对经依法批准,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已依法收回,并重新发包给第三人的,以重新发包后的农户为主体,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3.对经依法批准,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已依法收回,但没有重新发包的,纳入集体机动地管理。
4.对未经依法批准,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已收回,并重新发包给第三人的,原则上应按原承包户承包关系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5.重新发包后的第三方不愿退回承包地,存在争议的,可由原承包户与第三方协商,以协商确定的承包经营农户为主体,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6.仍存在争议的,可由当事双方任意一方申请,通过依法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确定承包经营权主体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7.对未经依法批准,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已收回并没有重新发包的,应按照原承包关系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撂荒承包地,村委会可以收回土地吗?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芫耕地。……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但是在实践中,不少地区村里连续两年弃耕撂荒的也并没有被村集体收回。当然也有许多地区是严格执行这项规定的,如果是因为这种情况而被村委会收回土地,基本上很难再要回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