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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平县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新)

2017年09月21日 13:58来源:西平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西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平县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西平县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6月30日

西平县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平县城区集体土地上村(居)民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利益,确保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健康有序推进,按照西平县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驻政〔2016〕86号)、参照《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驻政〔2014〕100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西平县实际,按照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平县城区以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原村(居)民聚居村落。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是指:在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原有集体建设用地变性为国有用地而未实质性征收和依法供地的建设用地上建设的住房、公共用房以及经营性用房。

第三条 因城市公益事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及产业集聚区、特色商业区、物流园区建设等促进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公共利益的需要,需征收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村庄、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安置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房屋征收单位和所属辖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负责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县国土、住建(规划)、发改、财政、工商质监、公安、监察、审计、法制、信访、综合执法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互相配合,积极参与支持县政府组织的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五条 确需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辖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可由县房屋征收单位具体受理)提出房屋征收书面申请,辖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与县政府房屋征收单位会审后认为符合有关规定可以实施房屋征收的,并提交由县发改、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有关手续后,报请县政府批准立项。经县政府批准后,辖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按规定程序应及时公布立项征收房屋的范围和用途,县政府组织人员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属、建筑结构、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县国土、财政、监察、住建(规划)等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并将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县征地拆迁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书面通知县国土、住建(规划)、公安、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户口迁入、分户,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和税务登记,土地及房屋权属登记,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审批等相关手续。各有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暂停办理,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对征地范围已确定、征地调查登记开始后抢种、抢栽的青苗和抢挖的附着物、抢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具体判定方法:依据征地范围确定和调查登记两个时段的高分辨率遥感影像进行判定或通过现场走访调查进行判定。

第七条 辖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依据相关法规政策,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县政府,经县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征求被征收人和公众意见。

为方便被征收人充分理解补偿方案,征收单位可根据补偿方案制定补偿方案明白书(卡)发放给被征收人。

第八条 房屋征收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单位报请县政府按照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房屋征收单位向县政府提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意见,县政府审核同意后,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 实施房屋征收后,由房屋征收单位统一组织并按有关要求进行房屋拆迁及建筑垃圾清运工作,县国土局同时进行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收储工作。

第三章 房屋征收与补偿

第十一条 对被征收人补偿的内容: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的补偿;

4、地上附属物的补偿。

第十二条 对被征收人补偿的标准:按照《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驻政〔2016〕86号)执行

第十三条 被征收房屋有效补偿面积认定: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关于平原地区单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7m2的规定,以每处宅基地最大面积167m2、按建筑容积率1:1.4计算,每处宅基地建筑物最大面积为233.8m2。本着让利于民的原则,按每处宅基地建筑物最大面积235m2进行补偿。

1、每处合法宅基地上建筑物面积在235m2以内的,按实有面积补偿,差额面积部分按300元/m2给予奖励;

2、每处合法宅基地上建筑物面积超过235m2部分,属于与原房屋同时一次性建成且结构相同的房屋,超出容积率部分,按照(驻政〔2016〕86号)文件规定标准的75%执行;属新建、翻建、改扩建的房屋,按砖混结构300元/m2、简易房和铁皮房100元/m2给予拆除清运费;

3、通过合法途径办理有证的空宅基地,且经土地部门认定的,按照1.4的容积率测算出房屋面积(最大面积不超过235m2)按300元/m2进行补偿;

4、经合法程序确认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物不予补偿,按“双违”建筑处置。

第十四条 地上附属物、公共用房和非住宅房屋补偿标准按照驻政〔2016〕86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对疑似集体土地,被征收人要求按国有土地上房屋性质认定的,县政府要组织县国土、规划、纪检监察、检察等部门对其土地性质、土地证办理和获得土地的合法性,房屋的合法性等进行调查认定,认定结果要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的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第四章 安置

第十六条 以货币化安置为主,采取就近优惠价购买安置房安置和货币补偿安置两种方式。优惠价包括:产权调换价(按照征收房屋补偿的平均价格确定)和政府采购价(按照被征收居民本区域内或同等区片地价区域内普通商品房政府采购均价确定)。

第十七条 对被征收人的安置按照豫政办〔2016〕4号文件精神,采取就近政府采购价购买安置房方式的,县房屋征收单位应提供安置房源。原则上户均实物补偿一套,剩余补偿部分采取货币化补偿。

对被征收人给予居住安置和生活安置,均严格按照“一户一宅和一宅一户”的原则。1、参与集体经济分配的原住居民执行以下标准,居住安置:按每户实际人口数,每人享受以产权调换价购买建筑面积40㎡的安置房。生活安置:每户享受以产权调换价购买建筑面积50㎡的安置房。2、对于不参与集体经济分配的非原住居民(外来居民)执行以下标准,按每户实际人口数,每人享受以产权调换价购买建筑面积40㎡的安置房,以产权调换价购买安置房建筑面积最大不能超过235㎡。

房屋征收单位本着公开、透明、科学合理的原则制定出分配方案。选择政府采购安置的选房办法:先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约定时间内搬迁者先选房的办法。被征收人搬迁腾空房屋交给征收单位验收后应及时办理选房顺序手续,由征收单位按搬迁腾空房屋先后顺序编排选房序号作为选房依据,并予以登记、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由征收单位组织分配,实行统一分户编号,被征收人按照实际搬迁的先后顺序依次挑选购买安置房。

第十八条 对确实没有购买能力的困难户,且符合享受保障性住房条件的被征收人纳入保障性住房安置。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安置房执行产权调换价、政府采购价、市场价三个标准。安置面积以内执行产权调换价,不足部分按政府采购价与产权调换价的价差进行补偿,超出安置面积10㎡之内执行政府采购价,超出安置面积10㎡之外执行市场价。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选择自行安置的,在规定期限内,由家庭内具备安置资格的全体成员在意见一致的基础上,向征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承诺自行解决居住用房(签订自愿选择货币化安置协议)。按应享受安置房面积的政府采购价减去产权调换价计算,给予货币补偿。

1、单位和个人合法使用的非个人住宅用地,按照规定给予货币化补偿,不予安置;

2、被征收人选择其他区域(指高档住宅区)自行安置所产生房屋差价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实际安置人口数由辖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据实核准纳入安置计划。有特殊情形的,由辖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批准,并公示无异议后,也可纳入安置计划。

第五章 有关奖励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10日内搬迁完毕、经验收认定合格的,每户奖励3万元;15日内搬迁完毕、经验收认定合格的,每户奖励2万元;20日内搬迁完毕、经验收认定合格的,每户奖励1万元;超过规定时间的不予奖励,实施依法拆除。

第二十三条 每户一次性给予安置装饰补贴2万元。

第二十四条 搬家费补助标准为每户1000元,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完毕的每户再奖励200元。

第二十五条 临时安置补助(租房)按照人口计算每户每月700元(1-4人),4人以上每增加1人增补100元。临时安置过渡期不超过一年的,按一年发放;超过一年的,按实际时间发放。被征收人选择纯货币补偿并自行安置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第二十六条 凡空宅基地,建房后未入住或未完工毛坯房,不享受搬家补助费及过渡安置费。

第二十七条 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领取补偿金,搬迁完毕,经验收合格后领取奖金。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对选购的安置房依法依规办理不动产证后,允许进入市场流通。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单位、个人无理阻扰和干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

3、被征收人伪造、涂改、非法获得有关权属证明文件,谎报虚报数据、冒领多领征收安置补偿款的;

4、弄虚作假,虚报、非法迁入享受安置政策人口的;

5、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有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下发前正在实施的征地拆迁项目按原规定标准执行,本办法发布后开展的项目,按本办法制定出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实施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 县政府以前发布的其它与集体房屋征收相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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