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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代拟稿送审稿)》全文

2017年09月20日 10:19来源:广东省国土资源局点击量:0

广东省国土国土资源厅日前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代拟稿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下是全文内容: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代拟稿送审稿)》

为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我厅起草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代拟稿送审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的形式于2017年10月4日前反馈至我厅“三旧”办。

联系方式:

传真:020-38818785

邮箱:shengting321@126.com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平安大厦423室

邮编:510620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代拟稿送审稿)》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代拟稿送审稿)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精神,进一步优化“三旧”改造政策,加快盘活利用各类低效城镇建设用地,为我省实现“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用地保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调整完善“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

(一)准确把握“三旧”改造标图建库标准。基层“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即“三旧”改造日常工作机构所依托的政府职能部门,或单独设立的“三旧”改造主管部门,下同)在收到地块入库申请后,应对拟入库地块是否符合以下入库标准进行认真审核:

1.纳入“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的地块应当以宗地为基本单元。在旧村庄和旧城镇改造中,宗地数量多且面积小的,可以将相邻多个宗地作为整体入库。对无合法用地手续的地块,按照历史用地协议约定的用地范围、规划功能单元、道路、河流及产权边界等因素合理确定入库地块范围。

2.严格把握用地时间范围及上盖物占地比例。2009年12月31日前已建设使用,地块上盖物基底面积占入库单元地块面积比例达30%以上,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调”)和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认定为建设用地,布局散乱、利用不充分、用途不合理、规划确定改造的低效存量建设用地,可按规定纳入“三旧”改造范围。已认定为闲置土地的,不得申请纳入改造范围。上盖物基底面积占入库地块面积比例不足30%的,经原土地权利人自愿申请,可按照2009年12月31日前上盖物占地面积和30%比例返算确定可纳入标图建库的用地面积。

3.特殊情形处理。上盖物占地比例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供应法律文书等载明的规划条件,可不受30%比例限制。属于生态修复类改造项目,规划用途为非建设用地的,如能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属于生态修复类型的证明材料,可按规定纳入标图建库范围。“二调”认定为非建设用地,但实地在2009年12月31日前已经建设使用且符合上盖物占地比例要求的,可按规定纳入标图建库范围。

(二)实行标图建库报备制度。各地市(含顺德区,下同)只需按年度(每年12月底前)将本地区调整完善后的“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一次性报送省国土资源技术中心备案。对于拟增补入库的地块,由地级以上市“三旧”改造主管部门依据本意见及相关规定对其是否符合入库标准进行实质性审查,审查通过后即可开展改造项目的认定、改造方案及用地报批等工作;省国土资源技术中心仅负责对其报备的格式内容是否规范齐备进行技术性审查,审查通过的即予以备案;对于拟删减的地块,需由相关地市举证说明拟删减原因,确有正当合理理由的(如规划修改导致近期无法实施改造,改造地块原土地权利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实施改造等),可以进行删减,但已按“三旧”政策完善用地手续,享受“三旧”改造相关政策优惠,或已计入往年改造成效的地块不得删减。对上述内容审查通过的,由省国土资源技术中心出具备案函,并向社会公开备案结果。各地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省以往的做法,对数据库调整频次、程序、审查要求等予以规范。

(三)同步办理土地征收和标图建库手续。符合标图建库条件,改造条件成熟、改造需求迫切的地块,特别是贫困村改造用地,可由县级“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将土地征收报批材料(需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纳入标图建库申请材料连同相关说明(包括项目性质、改造条件及同步办理土地征收和标图建库手续必要性等),上报地级以上市“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审查,经其同意纳入标图建库范围的,方可按程序报省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二、加强土地规划保障

(四)统筹存量与增量。各地应以本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为契机,统筹安排新增与存量用地,在规划调整完善数据库中增加“三旧”改造图层,与省“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保持一致,将具备改造条件、近期可能实施改造的“三旧”用地全部纳入规划范围,充分保障建设用地规模。“三旧”用地的规划审核参照新增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核标准执行。

(五)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程序。对于连片改造中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则上单块面积不超过3亩、累计面积不超过项目主体地块面积10%的“三地”等零星土地,在不突破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减少耕地保有量且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前提下,可凭提供“三旧”项目确认文件、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相关零星土地无法单独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或难以独立开发的函件申请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管理规定》(粤国土资规划发〔2013〕23号)等确定的程序报批,并提供该文件第八条第(一)、(二)、(三)、(五)、(八)项等材料,以及对拟修改规划的用地面积、比例,项目主体地块已经纳入“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其与城市(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符合性等情况作出补充说明。

三、明确“三旧”改造申请条件

(六)合理确定项目改造主体。对于无合法征地手续或手续不完善,实际已实施征地(2009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征地协议)历史用地,按照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实罚款后,可以实施征地的单位或个人为主体按规定完善征收手续并实施改造;签订征地协议后发生转让行为的,可按照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实罚款后,由受让人为主体按规定完善征收手续并实施改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个人或单位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将土地流转给其他个人或单位使用的,以原农村经济组织为改造主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表决同意,也可交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受让人、承租人在其土地使用权流转期限内实施改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参照上述规定,以原农村经济组织或承租人为改造主体。对成片连片改造项目,改造范围内的所有权利主体通过以房地产作价入股、签订搬迁补偿协议、联营(法人型联营等)、收购归宗等方式,将房地产的相关权益转移到单一主体后,可由该主体申请实施改造,在注销原有不动产权证后,由政府直接与单一改造主体签订出让合同。但连片改造涉及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资产处置的,必须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办理。

(七)明确实施改造的具体标准。依据“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三旧”改造单元规划,改造主体负责编制项目改造方案,确定改造规模、开发强度、利用方向、资金平衡、需办理的用地手续等内容,报有批准权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改造方案必须具备实质性改造内容,明确对上盖物的具体处置措施,具体制定标准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定。实质性改造以拆除重建为主,对于原有上盖物年代较新、质量较好的,允许继续保留使用,并通过改变功能、加建扩建、局部拆建、节能改造、完善公建配套设施等方式实施改造。

四、加快“三旧”用地审批

(八)合理划分“三旧”改造审批权限。涉及将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改造方案报所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完善征收手续的,按照用地行为发生时间分类处理:

1.用地行为发生在1986年12月31日之前的集体建设用地,因改造需要必须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参照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方式办理;

2.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间的,依照198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落实罚款后按土地现状办理征收手续,其中,改造方案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批,土地征收手续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3.用地行为发生在199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间的,依照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落实罚款后按土地现状办理征收手续,其中,改造方案及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批,土地征收手续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4.农村集体土地完善建设用地手续后保留集体土地性质,或国有土地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报所在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同步审批改造方案。

(九)优化需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收手续的审批流程。对涉及将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有关审批流程仍按现行规定执行。(相关要求见附件1、2、3)对涉及完善征收手续的“三旧”用地,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改造方案进行实质性审查,经其审查同意的,按土地现状完善建设用地手续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地级以上市“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将该证明材料连同办理土地征收手续的报批材料一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批复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收到批复文件后,向改造主体批复“三旧”改造方案。用地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政策没有要求举行听证、安排留用地和办理社保审核的,在提供有关历史用地协议(协议中未约定安排留用地和办理社保)并落实补偿安置或被征地农村集体同意的前提下,可不再举行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

(十)实行差别化的规费政策。对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没有合法手续且已实际使用的建设用地,上盖物基底面积不足改造项目总面积的30%,应当按照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用地面积补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但上盖物占地比例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供应法律文书等载明的规划条件的,可按照建设用地地类办理。采取加建扩建、局部拆建、完善公建配套设施等方式的改造项目,按照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用地面积补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后,可按照“三旧”改造政策完善建设用地手续。

(十一)规范“三旧”改造涉及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下简称“三地”)报批方式。“三旧”改造涉及“三地”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手续的,由各地纳入批次用地依法报批,或与主体地块一并组卷上报。属于需要国务院批准的10个城市中心城区范围的农用地转用,可依法纳入城市用地报国务院审批。涉及的新增用地计划指标由各市在省下达的计划指标内安排,优先使用省下达的完成年度改造任务的奖励指标。涉及土地征收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表决同意,可不再举行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三旧”改造涉及“三地”面积大于3亩,或累计面积超过项目主体地块面积(不含“三地”面积)10%(原则上不超过20%),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可将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材料,连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对申报地块的相关说明(包括是否符合“三地”定义(图形特征、单块面积、累计面积占改造项目主体地块用地面积比例、是否可以单独出具规划要点)、是否符合相关规划、纳入改造范围的必要性、社会经济预期效益等)一并报省人民政府根据个案处理原则进行审批。超标“三地”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且主体地块的改造方案已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参照省的做法,根据个案处理原则进行审批。(相关要求见附件6、7)

五、规范“三旧”改造供地

(十二)合理确定协议出让供地范围。涉及“三旧”改造的供地,属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余可以协议方式出让。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必须履行地价评估、集体决策、结果公示程序,根据市场价格综合确定出让底价。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依据相关规定制定。

(十三)明确旧村庄改造的供地方式。鼓励通过“三旧”改造政策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村集体,自主申请将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后,采用村集体自行改造、与有关单位合作改造或由政府组织实施改造等多种方式实施改造。其中,村集体自行改造或者合作改造的,可以直接出让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由其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公开选择的市场主体成立的合作公司,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公开选择的合作主体约定作为开发建设单位的一方;交由政府组织实施改造,在办理报批手续前需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表决同意,并明确具体补偿安置途径;在确定开发建设条件的前提下,政府可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出让土地,由中标人或竞得人实施拆迁工作。改造过程中需要调整上述改造方式的,应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表决同意,并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有关调整情况应当及时在“三旧”改造项目监管系统中备案。

(十四)加大对产业类改造项目支持力度。纳入“三旧”改造范围,具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工业用地,改造后用于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享受按原用途使用的5年过渡期政策。用地单位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办理相关规划、消防和环保等相关手续。5年过渡期满后,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若项目无法继续经营,原用地单位可按原用途保留使用土地。鼓励各地制定产业类改造项目专项支持措施,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十五)合理分配土地增值收益。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等相关规定,“三旧”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或征收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所得出让收益可按规定用于补偿原土地权利人,并可采取物业返还等其他方式兑现补偿。拟入库地块按照上盖物占地面积及30%比例返算可入库面积的剩余部分,可由政府完善相关手续后依法纳入土地储备,并对原土地权利人给予合理补偿。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增值收益分配机制的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原土地权利人和市场主体积极参与。

(十六)规范公益性用地移交。在旧城镇、旧厂房改造中,涉及向政府无偿移交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含红线退缩用地)的改造项目,原权利人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前完成公益性用地移交工作,并负责对移交范围内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拆除,未按规定移交的,不予办理供地手续。移交的公益用地应为国有建设用地,移交人不需为移交的公益用地补缴土地出让金。在旧城镇、旧厂房改造中,将工业用地等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自行改造项目均需移交公益性用地,需移交公益性用地的改造项目类型、具体比例由“三旧”改造主管部门牵头研究确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或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落实。对于改造地块所在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单元规划未提出预留公益性用地要求,或改造地块面积较小,无法提供有效的公益性用地等情形,按公益性用地用途评估后,采取补缴与应移交用地等价的土地价款或按无偿移交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公益性项目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折算移交用地面积等方式予以解决;涉及将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公益性项目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的改造项目,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优先完成公益性项目建设并无偿移交政府,由开发项目主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实施建设。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

六、加强“三旧”改造实施监管

(十七)落实“三旧”改造项目备案制度。“三旧”改造项目涉及的改造方案及用地批文、土地供应结果、实施监管协议、改造实施情况等,应当在签订相关法律文书或相关证明文件作出之日起30日内通过省“三旧”改造项目监管系统进行备案。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三旧”用地,未经系统备案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八)完善监管协议制度。除了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改造项目外,其他项目均应当在改造方案正式获批之日起的三个月内,“三旧”改造主管部门(或县(市、区)人民政府、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与改造主体签订的监管协议。监管协议重点对改造项目按照经批准的改造方案及相关规划要求实施改造,无偿移交公益性用地,履行改造范围内配套建设义务,落实对改造范围内原土地权利人的补偿安置义务,实现改造项目的综合效益等方面进行监管。有条件的地市,可建立“三旧”改造资金监管制度,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由改造主体到项目约定的银行设立改造专项资金监管账户,足额存入复建安置资金,监管账户内资金由改造主体、“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和监管账户开户银行三者共同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也可以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前由改造主体向“三旧”改造主管部门提供专项监管保证资金的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应为不可撤销、无条件的见索即付保函,由“三旧”改造主管部门监管,并按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为落实共同监管责任,在尊重改造主体意愿的前提下,将落实监管协议约定内容作为改造项目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预售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的依据。

(十九)加强“三旧”改造信息公开。省国土资源厅将已入库地块的图斑编号、用地面积、现状用途等信息纳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接受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各地“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参照省国土资源厅的做法,在门户网站上公开本辖区内“三旧”改造地块信息。“三旧”用地或改造方案经有权机关批准后,应当按规定发布公告。其中,涉及土地征收的“三旧”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批复文件10个工作日内发布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内容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事项。

(二十)完善“三旧”改造司法裁决途径。在旧村庄改造中,因实施改造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受让人、承租人、抵押权人的正当权益造成影响的,依照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出让、出租、抵押合同的约定进行补偿,对补偿标准存在争议的,由双方自行协商或采取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少数成员拒不履行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表决通过并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改造方案(含搬迁补偿安置内容),按照以下情形分类处理,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由提出申请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执行。

1.改造过程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视为对征地补偿标准不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申请裁决,裁决程序不影响征地实施。在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提留)到位的前提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其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改造过程不涉及征收集体土地但必须对村民的房屋进行拆迁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处理,即在经批准的改造方案(含补偿安置内容)确定的签约期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请批准改造方案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改造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改造范围内予以公告。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法定期限内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可由批准改造方案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一)完善年度考核办法。从各地“三旧”改造标图建库情况、资金投入情况、年度改造任务完成情况、节约集约用地情况等方面选取多项考核指标,合理确定各指标权重值,形成考核指标体系,综合考评各地“三旧”改造工作情况,考核结果作为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及其他相关奖惩措施的依据。自2018年起,年度改造任务的实施和考核期限与自然年度保持一致。

为做好政策衔接,对于粤府〔2016〕96号印发之前已批准的改造方案,允许其在2017年3月14日之前继续按照原有政策办理供地手续。对2016年9月14日之前已经列入“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涉及农村集体和涉及公有成份占主导地位的改造项目,改造合作主体已经市、区县政府或国资部门批准确认的改造项目,可继续按各市原有政策执行。因各种原因未能在2017年3月14日之前办理供地手续的,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清理汇总后上报省人民政府按照个案进行处理。

本意见自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以前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本意见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附件:1.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材料目录

2.关于××县(市)××镇××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要求将旧村庄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的请示范本

3.关于将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的申请范本

4.“三旧”用地需报省政府批准完善征收手的材料目录

5.关于××(项目名称)“三旧”用地完善征收手续的请示范本

6.“三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的材料目录

7.关于××市(或县)××(项目名称)“三旧”改造涉及“三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范本

附件1: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征为国有

建设用地的材料目录

1.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的地级以上市“三旧”改造主管部门请示;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申请材料;

3.权属证明(含建设拟征(占)用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4.建设用地来源合法的证明材料,或用地行为发生在1986年12月31日前的证明材料;

5.申请用地已纳入“三旧”改造规划的相关材料;

6.勘测定界报告及勘测定界图;

7.拟占用土地1:10000分幅2009年(或二调)和最新年份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在图上标出用地位置);

8.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在图上标出用地位置:如提供的为局部规划图,应标出图的规划期限、经纬度、坐标、图例等)。

附件2:关于××县(市)××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求将旧村庄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的请示

省国土资源厅:

为实施“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县××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位于××(地名)的××公顷旧村庄(或旧厂房)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涉及多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需分别列明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转国有的土地面积)并实施改造。该材料经我局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有关审查意见如下:

一、该宗土地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属于旧村庄(或旧厂房)改造,符合城乡规划。

二、该宗土地已纳入××县(市)“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图斑编号为××,2009年12月31日前上盖物基底面积占改造项目总面积的××;已纳入“三旧”改造规划,改造方案已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或批准)。

三、该宗土地为××年××月经××(政府或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1986年12月31日之前形成的历史建设用地/××年××月由××(政府或部门)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年××月经××市(县)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批准完善建设用地手续,并已按规定补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不涉及补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四、经××县××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表决同意,该宗用地拟由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由县(市、区或镇)人民政府组织改造(或与相关单位合作改造/交由县(市、区或镇)人民政府组织改造由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交由县(市、区或镇)人民政府组织改造的,拟并采取××等方式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补偿安置。

五、该宗土地地类、面积准确,权属清晰,无争议。

鉴此,我局认为,该土地符合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报批条件,现将有关材料呈上,请审核后转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级“三旧”改造主管部门经办人:(姓名)(电话)

市级“三旧”改造主管部门经办人:(姓名)(电话)

××市“三旧”改造主管部门(落款具体单位名称)

××年××月××日

附件3:关于将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的申请

××县(市、区)国土资源(“三旧”改造)主管部门:

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位于××(地名)的土地已列入县(市、区)“三旧”改造规划,属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旧村庄(或旧厂房)改造,现用途为××。为实施改造规划,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表决同意,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旧村庄改造涉及的集体建设用地××公顷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待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根据城乡规划的要求,该宗地将作为××用途,由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与相关单位合作改造/交由县(市、区或镇)人民政府组织改造)。交由县(市、区或镇)人民政府组织改造的,拟采取××等方式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补偿安置。

××县(市、区)××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

法人代表:××(签名)

××年××月××日

附件4:“三旧”用地需报省政府批准完善

征收手续的材料目录

1.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的地级以上市“三旧”改造主管部门请示;

2.申请用地已纳入“三旧”改造规划的相关材料;

3.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完善转用手续的证明材料;

4.权属证明(含建设拟征(占)用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5.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的补偿协议及补偿兑现凭证;

6.勘测定界报告及勘测定界图;

7.拟占用土地1:10000分幅2009年(或二调)和最新年份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在图上标出用地位置);

8.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在图上标出用地位置:如提供的为局部规划图,应标出图的规划期限、经纬度、坐标、图例等)。

附件5:关于××(项目名称)“三旧”用地

完善征收手续的请示

省国土资源厅:

为实施“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市(县、区)人民政府拟对××(项目名称)位于××(用地位置)的××公顷旧厂房(或旧村庄)用地进行改造,并已组织制定了改造方案。该材料经我局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有关审查意见如下:

一、该宗土地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范围内,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属于旧厂房(或旧村庄)改造。

二、该宗土地已纳入××县(市)“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图斑编号为××,2009年12月31日前上盖物基底面积占改造项目总面积的××;已纳入××市(县、区)“三旧”改造规划,改造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三、该宗土地已由××国土资源局按照198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应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征收手续。(或已由××国土资源局按照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批准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并已按规定补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不涉及补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四、该宗用地已由××(单位)于××年××月与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并于××年××月××日支付了征地补偿款××万元。××(受让单位)于××年××月与××(转让单位)签订转让协议,并于××年××月××日支付了转让地价款。拟由××(单位)为主体办理完善征收手续。

五、该宗用地已由××(单位)于××年××月起建设使用。用地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政策没有要求举行听证、安排留用地和办理社保审核的,已提供有关历史用地协议(协议中未约定安排留用地和办理社保)并落实补偿安置/经被征地农村集体同意,可不再举行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

(用地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政策已要求举行听证、安排留用地和办理社保审核的,讲述已按规定举行听证、安排留用地和办理社保审核的具体情况)

六、该宗土地地类、面积准确,权属清晰,无争议。

鉴此,我局认为,该报批用地符合“三旧”用地完善征收手续报批条件,现将有关材料呈上,请审核后转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级“三旧”改造主管部门经办人:(姓名)(电话)

市级“三旧”改造主管部门经办人:(姓名)(电话)

××市“三旧”改造主管部门(落款具体单位名称)××年××月××日

附件6:“三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的材料目录

一、“三地”与主体地块一并组卷上报,在附件1或附件4基础上增加以下材料:

1.“三地”报批“一书三方案”;

2.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证明材料(涉及占用耕地的需要);

3.林地使用审核同意书或非林地证明(涉及占用林地或园地的需要);

4.征地补偿、听证、社保、留用地的相关材料(或被征地单位同意不再举行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的证明材料);

5.关于将关于××项目超标“三地”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情况说明(超标“三地”需要)。

二、“三地”单独组卷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材料:

1.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关于“三地”报批的请示;

2.“一书三方案”;

3.权属证明(含建设拟征(占)用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4.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证明材料(涉及占用耕地的需要);

5.林地使用审核同意书或非林地证明(“三地”涉及占用林地或园地);

6.征地补偿款、听证、社保、留用地的相关材料(或被征地单位同意不再举行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的证明材料);

7.勘测定界报告和勘测定界图;

8.1:10000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在图上标出用地位置);

9.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在图上标出用地位置,如提供的为局部规划图,应标出图的经纬度、坐标);

10.关于将关于××项目超标“三地”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情况说明(超标“三地”需要)。

附件7:关于××市(或县)××(项目名称)

涉及“三地”办理农用地转用和

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依据“三旧”改造相关政策规定,××(项目名称)“三旧”改造涉及的××用地(“三地”类型)应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已按有关规定编制了“三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等用地报批材料,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已按有关规定编制了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耕地补充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等用地报批材料,经××市/县(不含市辖区)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核会审会议通过,并经××(地级市)人民政府同意上报。具体审查意见如下:

一、××(项目名称)“三旧”改造涉及××用地(“三地”类型)××公顷,单块面积分别为××公顷、××公顷,占改造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改造主体)申请将该××用地(“三地”类型)与改造项目主体地块一并实施改造。该宗用地采取分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方式报批,用地位于××县(市、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不占用基本农田,按规定安排使用××用地计划指标。

二、该宗用地现状为农用地××公顷(耕地××公顷、园地××公顷、林地××公顷、养殖水面××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下同)××公顷),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报批地类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409号)的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中××公顷是1999年1月1日前变更的,按建设用地报批,需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手续;××公顷是1999年1月1日至2007年10月31日前变更的,按建设用地报批,需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手续,补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公顷是2007年10月3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前变更的,已依法作出违法用地处理,按建设用地报批,需补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公顷是2009年12月31日后变更的,原地类为耕地××公顷、园地××公顷、林地××公顷、养殖水面××公顷、其他农用地××公顷,且已依法作出违法用地处理,按原地类报批。因此,该宗用地的报批地类为农用地××公顷(耕地××公顷、园地××公顷、林地××公顷、养殖水面××公顷、其他农用地××公顷),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为此,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公顷,征收土地××公顷,完善使用建设用地××公顷,使用未利用地××公顷。

三、该宗用地占用耕地××公顷(其中水田××公顷、水浇地××公顷)、可调整地类××公顷,耕地质量等别为×等××公顷、×等××公顷、×等××公顷、……,已挂钩补充耕地项目(耕地验收文号:××,国土资源部备案编号:××,耕地占补平衡挂钩信息确认单号:××),补充耕地××公顷,实现耕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占水浇地补水浇地的要求。)

(未落实耕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求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暂不得报批。)

四、该宗用地属于我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确定的××类地区类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亩产值按××元--××元计算,土地补偿费××倍、安置补助费××倍,两项费用合计每亩补偿××万元--××万元,加上征收其他土地及青苗、地上附着物等补偿,征地总费用××万元。征收各类土地的补偿均符合《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年修订调整)的要求。征地补偿款已全额兑现(或足额存入征地预存款专户)。留用地按实际征地面积的××%安排,××政府承诺在用地批准后×个月内依法办理留用地的用地报批手续(或在本批次内一并报批;或留用地折算成货币补偿,补偿款已全额预付/足额预存到征地补偿款专户)。

五、××市(地级市)已经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具体实施办法。××市(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征地社会保障审核意见书》认为,该宗用地征地后有××人属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万元已经划入“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用地批准后,由社会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可以做到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六、××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履行了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被征地单位和农民对征地方案中的征地位置、土地权属、地类和面积以及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无异议,经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同意,出具由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放弃听证证明。征地补偿款已全额兑现(或足额存入征地预存款专户)。

(被征地单位和农民提出听证申请并组织了听证会的,表述为:××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履行了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被征地单位和农民提出听证申请。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要求,××市/县/区国土资源局组织听证会。被征地单位和农民提出的合理要求,当地政府已采取措施予以妥善解决(或进行合理的解释说明)。征地补偿款已全额预付/或足额存入征地预存款专户。)

(如改造项目确定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或与有关单位合作开发建设的,上述第四、五、六条可统一表述为:××(项目名称)“三旧”改造为××(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或与××单位合作开发建设)项目,改造后仍为××(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表决同意,政府不需实际支付补偿、安排留用地和办理社保审核。)

七、该宗用地涉及使用林地××公顷、园地××公顷,已经××(林业主管部门)核实为非林地。

(涉及林地的,表述为:该宗用地涉及使用林地××公顷、园地××公顷,××(林业主管部门)核实林地面积为××公顷,已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使用(文号),其余土地不属于林地。)

八、该宗用地涉及收回的国有土地,××市/县政府与国有土地原使用单位已签订收回国有土地协议。(属政府掌控土地的,表述为:该宗用地涉及收回的国有土地属当地政府掌握的土地,不涉及收回国有土地补偿。)

九、该宗用地涉及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公顷(含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手续、补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面积××公顷),其中:××等别××公顷、……××等别××公顷,共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万元。××市(或县、区)人民政府承诺在批准用地后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

十、××年××月××日,××决定(或批准)开始动工建设,非法占用(或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耕地××公顷。违法使用的土地中,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公顷。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于××年××月××日对该违法用地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含处罚决定书编号、罚款金额、地上建筑物处理情况(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注明法院文书编号))。同时,提出对××(责任人)的处分建议。截至××年××月××日,行政处罚决定已全部落实到位,××纪检检察机关已对××(责任人)作出××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表述为:同时,涉嫌违法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线索已移送××公安机关继续侦查,截止至××年××月××日,行政处罚决定已全部落实到位,××公安机关已对××立案侦查。)(由县级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查处的,须增加表述:我局同意××国土资源局对此违法用地问题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无违法用地的表述为:该批次用地未发现违法用地。)

十一、该批次用地地类、面积准确,权属无争议。

鉴此,我市认为,该宗用地符合有关“三旧”改造涉及“三地”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条件,拟同意其办理拟同意其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三旧”改造政策规定,该宗用地审批权在省人民政府。现将有关材料呈上,请审核。如无不妥,请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级国土部门经办人:(姓名)(电话)

市级国土部门经办人:(姓名)(电话)

××(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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