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调整安顺市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安府发〔2017〕9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修订调整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有关规定,现将《安顺市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更新标准》、《安顺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更新标准》予以公布,并于2017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处理好青苗及地上附作物补偿标准、征地社会保障资金提取标准的问题
(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综合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按程序制定并公布实施。
(二)征地社会保障资金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黔府函〔2009〕255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非耕地社保资金提取标准的函>的复函》(黔人社厅函〔2010〕87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切实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向社会广泛宣传新标准制定的原则、依据和内容;做好新、老标准衔接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新、老标准的顺利衔接、平稳过渡,维护社会稳定。
(二)要按照尊重现实、实事求是、协调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周密组织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防止引发新的矛盾。
(三)实施征地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充分尊重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
(四)要结合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制定实施细则和过渡实施方案,建立完善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
附件:1.安顺市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更新标准
2.安顺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更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