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征收县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根据《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岳县政发〔2017〕2号)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是指房屋实际用途与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记载的用途不一致且未取得城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的房屋,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记载的用途为住宅,实际用作经营性商业用房的房屋(简称“住改商”);
(二)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记载的用途为仓库、厂房、办公等其他非住宅,实际用作经营性商业用房的房屋(简称“非改商”);
(三)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记载的用途为仓库、厂房、办公等其他非住宅,实际用作住房的房屋(简称“非改住”);
国有土地上未作产权登记无权属证书的房屋征收补偿,经县有关职能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国有土地上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认定程序。
(一)征收国有土地上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的具体实施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一条备齐原始资料。
(二)征收国有土地上改变使用性质房屋的具体实施单位报请县棚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县规划、房产、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国税、地税、国土资源、住建等相关职能部门现场核实和召开联席会议,并作出认定结论。参会单位对认定结论无异议的,应在认定结论上签章确认。
第三条国有土地上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一)住改商:补偿标准按改变使用性质前的住宅主体评估价。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生产、经营性用房每月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主体评估价的7‰计算,原则上补偿6个月。奖励及补助按其住宅的标准执行。
(二)非改商:补偿标准按房屋改变使用性质前的登记用途主体评估价。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生产、经营性用房每月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主体评估价的7‰计算,原则上补偿6个月。奖励及补助按其登记用途对应的标准执行。
(三)非改住:补偿标准、奖励补助仍按房屋权属证书及房屋登记簿记载的用途执行。
(四)住改商、非改商房屋按照上述标准补偿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房屋征收决定公布时,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正在经营或生产,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所记载经营地址与房屋地址一致,且房屋用作经营或生产的时间连续一年以上的。经营特种行业的需依法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
2.办理了税务登记,有一年以上纳税证明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前一个自然年度)。
(五)住改商、非改商房屋经营面积的认定,以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中实际用作经营的使用面积部分为准,即只对房屋第一层的实际商业用房部分予以认定和补偿,不含一层以上或地下层用作仓储的面积。
阳县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20%不完整产权房改房征收处理办法
为依法征收县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20%不完整产权房改房,根据《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印发<岳阳县住房改革实施方案>及配套办法的通知》(岳县政发〔1995〕32号)和《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全部产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岳县政发〔1998〕11号)有关规定并参照《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存量公有住房按经济适用房价出售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02〕1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20%不完整产权房改房是指个人按照房改政策取得80%产权,尚有20%产权未取得的房改房。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过程中20%不完整产权房改房征收。
第三条征收20%不完整产权房改房,应由个人先行取得房改房的剩余20%产权,再予以征收。
第四条20%不完整产权房改房个人未取得的剩余20%产权,应由个人通过购买取得,购买价格按照1998年至2002年住房建筑成本价、银行利率、砖混结构等级确定,其中砖混一等492元/㎡、砖混二等468元/㎡、砖混三等443元/㎡。
20%不完整产权房改房面积以房屋产权证登记的面积为准,折旧计算至2002年,每年折旧2%。
应补交购房款的计算公式:房屋产权证登记面积×砖混类别单价×20%×(1-2%×折旧年数)。
第五条个人按照本办法取得20%不完整产权房改房剩余20%产权时,不得再次享受取得该房改房80%产权时所享受的折扣优惠。
第六条个人按照本办法取得20%不完整产权房改房剩余20%产权,所应支付的购房款由县国资办统一核算和收取。
第七条本办法在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期间内有效,逾期不再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