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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018年度广西上林县农村住房政策性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全文)

2017年09月19日 14:28来源:上林县环境保护局点击量:0

为做好自治区为民办实事项目——农村住房政策性保险,确保上林县农村住房政策性保险工作顺利实施,按照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2017—2018年度农村住房政策性保险工作的通知》(桂民发〔2017〕23号)以及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印发2017—2018年度南宁市农村住房政策性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7〕25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2017—2018年度上林县农村住房政策性保险(以下简称“农房保险”)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5号),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部门协同推进的原则,积极开展农房保险业务。通过引入竞争机制、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监督检查,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与质量,提高农村居民灾后恢复重建能力,实现及时恢复正常基本生活的目标。

二、领导机构和经办机构

(一)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县民政局、财政局和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上林分公司(以下简称北部湾保险公司)共同组成上林县农房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县农房保险工作的推进与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兼任,负责统筹协调县农房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县民政局、各乡镇民政部门和北部湾保险公司上林支公司为农房保险工作的经办机构。

三、保险相关事项

(一)被保险人。

全县范围内上林籍农村住户为被保险人。

农村住户指户主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农户。

(二)保险期限。

政府承担保险费承保周期为2017年1月1日0时起至2018年12月31日24时止,按自然年划分为2个保险年度。

(三)保险标的。

农村居民所有且座落于乡村(社区)、日常居住的房屋,包括与保险房屋主体直接连成一体的其他用于日常生活、生产的建筑物。有多处房屋的农户限保一处主要居住房屋。

(四)保险责任。

按照民政厅与北部湾保险公司签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2017—2018年农村住房政策性保险采购合同》条款执行。

(五)保险费和保险金额。

2017—2018年度我县参保农户为95236户,全县单个保险年度内保险费为1066643.20元。由自治区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我县财政需支付保险费251778.03元。

每个保险年度内,政府承担保险费每户保险金额为18,000.00元/年,每间房屋保险金额为3000.00元/年。通过减灾准备认证的农村社区(即农村地区的村民委员会),农户住房因灾认定全损的,每户赔付额为23,000元。

鼓励农户自费出资购买农村住房商业保险,增强灾后恢复重建住房的能力。

(六)保险单签发方式。

民政厅与北部湾保险公司根据政府采购招标结果签订保险合同。在保险合同项下分别以县为单位出具保险单。

(七)保险费支付办法。

2017年度我县农房保险保费由县财政承担。2017年度我县财政承担的保险保费要在2017年7月28日前支付给北部湾保险公司。2018年度我县的农房保险保费,县财政需在2018年5月31日前支付给北部湾保险公司。

(八)理赔处理方案。

农房保险按照保险合同条款规定执行。保险赔款的支付对象为被保险人,即受灾农户。本保险周期内,保险理赔款由北部湾保险公司直接支付到被保险人银行账户。

(九)保险定损标准。

保险标的损失认定和赔偿标准,按保险合同执行。

四、协调运行机制

(一)建立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民政、财政、北部湾保险公司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随时召开),分析通报灾害造成房屋倒损情况和理赔服务情况,协商解决理赔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并定期向本级政府汇报农房保险理赔工作情况。单次灾害造成倒损房屋数量较多的,民政部门和承保公司可单独召开紧急会议就大灾理赔问题进行会商。

(二)建立完善协商协作机制。

1.在乡镇农房保险联络员制度的基础上,继续加强基层民政工作人员与承保公司理赔人员的工作协同和配合。建立《乡镇民政联络员和承保公司理赔人员协同理赔查勘出勤记录台账》,县级民政部门和承保公司要对乡镇民政工作人员和承保公司分支机构理赔人员进行双向监督和考核。

2.基层理赔服务人员和乡镇民政部门按照《广西农村住房政策性保险项目基层理赔服务规范》和《广西农村住房政策性保险项目案例选编》开展工作,统一标准,规范流程,落实责任。

3.乡镇民政工作人员接到报案后,要全面了解灾情,填写《农村住房政策性保险报案登记表》,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或拨打保险公司理赔专线的方式向承保公司报案,同时填写《因灾倒损住房台帐》报县民政局救灾股备案。承保公司在接到报案后,要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

4.现场查勘必须三方(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农户、民政工作人员或村干部)参与、现场核定损失、现场核定赔偿标准、现场填写《农村住房政策性保险快速理赔表》、现场签字确认。

5.承保公司在完成现场查勘、理赔支付等工作后,要分别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并确保信息准确、及时、完整。每月3日前,要将上月工作进展、赔付汇总表和赔付清单等材料报送县民政局。

6.承保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查勘、理赔的,县级民政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农村住房政策性保险查勘理赔督办通知书》,并将督办过程和结果录入“广西自然灾害减灾救灾应急指挥系统”。

(三)建立完善投诉处理机制。由县民政、财政、北部湾保险公司组成农房保险监督小组,负责及时了解并协调处理各乡镇农房保险理赔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协议中各项工作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同时对农户投诉和出现问题相对集中的地区进行实地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不履行服务承诺,损害倒房农户利益的案件进行通报。

(四)建立完善争议裁定机制。对有争议的理赔案件,按照保险合同有关规定执行。县民政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争议案件的受理、调查取证和作出裁定意见工作。

(五)建立完善防灾防损机制。县民政部门、承保公司要加强与当地气象、防汛、国土、住建、消防等部门联系与合作,向群众宣传灾害防御知识,引导当地农民群众做好防灾减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导致的财产损失。

(六)建立完善培训与宣传机制。县民政部门和承保公司要组织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合同条款、出单承保、防灾防损、查勘理赔、协同协作等相关内容的培训。承保公司要在每个年度内安排不少于保费总金额的2%用于农房保险的宣传工作。人员培训和宣传工作应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

(七)建立完善定损与支付公示机制。承保公司将农户查勘定损情况在其所在行政村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并按月在乡镇政府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公示件以副本或照片形式存档备查。

(八)建立完善承保公司电话回访机制。承保公司应定期对发生理赔案件的农户进行电话回访,并保存电话回访记录,回访比例不得低于支付总户数的1%。县民政部门将对回访记录进行不定期抽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县民政、财政和承保公司要高度重视农房保险工作,把它作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治理重要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协调,结合实际制订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切实把农房保险办成民心工程,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加强宣传。县民政部门要会同承保公司加大对农房保险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开宣传渠道,创新宣传方式。各地在开展项目宣传时,要以提高农户风险防范意识和让农户充分了解农房保险政策条款为出发点,切实保障农户的知情权。

(三)按时支付保费。县财政部门负责将应承保的保险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保险费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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