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克石市兴安小区三期建设项目
一、方案编制依据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68号)、《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以及2017年牙克石市城市总体规划安排。
二、征收目的
旧城区改建
三、征收原则
(一)以依法依规、公平公正、阳光透明为总体原则进行征收补偿和安置。
(二)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加投票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少于三家,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过半数的选票。
(三)被征收房屋、附属房屋、附属设施和装修等补偿,由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补偿价格的依据。
四、征收范围
兴安小区7号、8号楼
五、征收主体与补偿安置的对象
牙克石市人民政府负责兴安小区三期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牙克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的具体工作;征收补偿安置的对象为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简称被征收人。
六、征收安置补偿的方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按照被征收人的意愿,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安置方式。征收违章建筑不予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七、房屋征收的补偿内容
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附属房屋、设施、装修等的补偿内容。
八、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一)权属认定
1.具有《房屋所有权证》的;
2.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相关合法的能够证明房屋权属的证件;
3.其他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应给予补偿的。
(二)计户认定
1.以《房屋所有权证》的所有权人为计户单位;
2.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产权人为计户单位;
(三)面积认定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权属证书登记为准;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应当以依法确定的房屋面积评估机构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
九、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的标准
(一)有合法产权的住宅房屋货币补偿
征收区域内有合法产权手续住宅的货币补偿,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的同等地段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下面简称返迁价格:2900元/平方米),乘以被征收房屋产权簿标明的建筑面积1:1.3的比例进行补偿。同时,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结果,对被征收人的附属房屋、附属设施、装修部分等方面进行补偿。
(二)有合法产权的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1:1.3的比例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不找差价,增减面积按市场平均价格结算差价。同时,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结果,对被征收人的附属房屋、附属设施、装修部分等方面进行补偿。
十、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办法
(一)搬迁补助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1200.00元/户或按被征收房屋主房的建筑面积12.00元/平方米结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按2400.00元/户或按被征收房屋主房的建筑面积24.00元/平方米结算。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按被征收人房屋主房的建筑面积,每月10.00元/平方米结算,最低每月不得少于500.00元/户。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间早于征收决定中约定过渡期限的,被征收人不需退还临时安置费;产权调换房屋逾期交付的,自逾期之日起按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2倍支付。
十一、奖励措施
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时限为30日,自启动征收程序之日起开始计算。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限内签约者,每日奖励标准为200.00元,奖励总额逐日递减,最高奖励额为6000.00元,最低为200.00元。如选择产权调换可根据奖励金额折算成面积。
此期限外签订《牙克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的不予奖励。
十二、安置地点、安置时间及过渡方式
1、安置地点:原址安置
2、安置时间:2018年12月31日
3、过渡方式:被征收人自行过渡
十三、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人应履行的义务
1、被征收人有义务配合做好丈量面积、评估资料的核对工作,并完善相关资料手续。
2、被征收人在签订《牙克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时,其所有权人必须本人办理有关手续;本人无法前来办理的,由其受委托人,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有关手续。产权人已死亡且合法继承人为多人的,需委托其中一人办理征收手续。
被征收人在签协议时应提供户口、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法律要件。
3、所签订的《牙克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限定的交房时间内,被征收人应和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房屋验收工作组办理交房手续,并移交房屋钥匙。
4、被征收人腾空房屋时,有维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等方面的义务。
5、在协议签订前,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因签订协议前被征收人未说明存在上述情况而签订补偿协议的,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财产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征收人的责任和义务
1、在规定的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报请牙克石市人民政府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补偿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补偿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由牙克石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3、在征收房屋过程中,如有威胁、侮辱、殴打房屋征收工作人员或以其他行为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房地产评估机构或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由征收部门提请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及房地产估价师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