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青岛市制定出台了《青岛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赋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和担保的权利,并对贷款额度、申请程序、抵押物评估、抵押登记等作了进一步规范。
《办法》提出,借款人为承包方农户的,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资产负债情况、信用情况、综合还款能力及其土地经营收益评估总值等情况合理确定。而对于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额度按照不超过通过农村土地流转实现规模化经营所产生的预期增值价值的80%确定。贷款期限不超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剩余使用年限。利率则按照人民银行政策规定,具体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确定,适当优惠。
贷款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由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对拟作为抵押物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评估,也可自行评估。30万元以下的,可以参照当地市场价格自行评估,但要求不得向借款人收评估费。
对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承包农户,登记机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栏载明内容加盖公章即可。如果抵押物是流转土地,则由区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并在该证载明内容加盖公章。贷款到期后,抵押当事人再到抵押登记部门去申请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办法》要求农业主管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机制,为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提供保障。据悉,预计今年青岛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意向达到1.5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