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7年规模种粮及
海农发〔2017〕4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浙江省农业厅、粮食局、财政厅关于抓好2017年粮食产销工作的意见》(浙农计发[2017]5号)和《海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海政发[2017]32号)文件精神,今年我市继续实行规模种粮补贴和旱粮种植补贴。为规范种粮补贴资金管理,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
(一)规模种粮补贴。
对全年种植大小麦、水稻的规模种粮主体继续实行规模种粮补贴。种植规模要求大小麦、水稻复种面积50亩及以上,并按大小麦实际种植面积每亩补贴90元,按水稻实际种植面积每亩补贴230元,按粮食生产功能区内水稻实际种植面积继续每亩外加补贴100元。已建成粮食生产功能区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原因调出,现继续种植水稻,有镇(街道)政府说明的,也可以申报功能区水稻种植补贴。
(二)旱粮种植补贴。
对在旱粮生产基地内种植大豆、蚕豆、杂豆、马铃薯、番薯、玉米等旱粮作物,实际种植旱粮(不含复种)连片5亩及以上且合计面积50亩及以上的种粮主体,今年仍给予每亩(不含复种)125元的补贴;对在面积达到50亩及以上的“三园”(果园、桑园和幼疏林地)连片间作套种同一旱粮作物,且套种面积(不含复种)比例达到“三园”面积的50%及以上的种粮主体,按间作套种“三园”面积仍给予每亩60元的补贴。扶持创建连片50亩及以上的省级高产优质旱粮生产示范基地(旱地)。
二、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进一步强化和落实镇(街道)、村在发展粮食生产中的主体责任。村级负责做好政策宣传、数据采集、审核、汇总、建档等工作,加强对补贴面积、农户身份信息等的初审核实。镇(街道)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组织政策宣传发动,做好申报材料的复审核实、公示确认、汇总建档,尤其要加强对补贴面积的实地复核。市农经、财政部门负责补贴政策的制订和补贴资金的汇总、发放,开展实地抽样核查、明查暗访等。
(二)阳光操作。要实行镇(街道)负责制下的二次公示制度。镇(街道)要将分户申报面积,在上报市级部门前,先在村进行7天公示;还要将分户拟补贴资金,在市补贴文件下发前,再到村进行7天公示。每次公示须附举报电话。对群众反映的情况,要及时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加强补贴资料的整理建档,以便随时可查。凡是与补贴有关的土地承包协议(合同)、种植区域图、申报表、清册、汇总表、公示影像、公示件、各项记录等资料,均要在村委会和镇(街道)建档保管,严禁随意毁损或遗弃。
(三)如实申报。种粮主体在申报时,须注意核对基础信息。种粮主体姓名(单位)、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联系电话、一卡通号及种植面积、种植地点(须填写到村民小组)等必须准确无误。种粮主体须在申报表上对申报面积等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承诺签字,在种植土地流转协议(合同)、种植区域图及登记清册上签字确认。种植面积分两个及以上区域的,无论面积大小,每个区域均需提交相应种植区域图。种植区域图上必须标明补贴作物种植实际区域,标注种植面积、坐落地点及四至范围。
(四)及时报送。镇(街道)和村要将补贴申报的时间节点及时通知到种粮主体。种粮主体到村申报具体时间:大小麦和春季旱粮在3月25日前;夏季旱粮在6月5日前;水稻和秋季旱粮在7月25日前。镇(街道)上报补贴资料到市农经局的具体时间:大小麦和春季旱粮在4月15日前;夏季旱粮在6月30日前;水稻和秋季旱粮在8月20日前。如种粮主体未将申报表、种植土地流转协议(合同)、种植区域图等及时签字提供,或提供的申报资料相互不统一,申报表填写不全、流转协议(合同)不齐、图纸不清楚等,造成补贴资料审核未获通过,申报逾期,补贴未能发放的,责任由种粮主体自负。
(五)严格核实。种粮主体须严格按照实际种植面积申报补贴面积,不得计入未种植补贴作物的机耕路、渠道(含护坡)面积,补贴区域四周田埂、边坡面积,田块之间宽度大于50厘米的田埂面积等。如不按实际种植面积填报,造成补贴面积申报不实,责任由种粮主体自负。镇(街道)、村必须对补贴面积进行逐一核实。市农经局组织抽查,如核实面积超过申报面积的,以申报面积为准。如核实面积少于申报面积的,核实面积少于申报面积在10%以下且10亩以下的,以核实面积为准;核实面积少于申报面积在10%及以上或10亩及以上的,取消该种粮主体当季(大小麦或水稻)补贴的享受资格。补贴发放后,发现虚报冒领的,对已经发放的补贴一律追回上缴财政。对骗取国家资金而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3年内不得享受财政扶持政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将补贴工作完成质量纳入对镇(街道)农业农村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有取消补贴情形的,该镇(街道)农业农村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中此项不得分。
三、操作流程
(一)主体申报、村级核实。村委会进行宣传发动,将补贴事项告知种粮主体。种粮主体填写申报表(附件1、2、3、4),一式三套,并在相应的清册(附件5、6、7、8)上登记。村委会对种粮主体申报信息及面积等进行初审核实。然后制作村分户面积汇总清册,将此汇总清册(盖村民委章)原件与种粮主体的申报表原件及种植土地流转协议(合同)、种植区域图等复印件(影印件),一式二套上报镇(街道)政府,并随报清册电子文档。
(二)镇级复查公示。镇(街道)进行现场复查,然后将分户面积清册到村进行公示并审核。公示后撰写公示情况说明,制作镇级分户信息及镇(街道)面积汇总清册(含电子文档),并将此清册(盖政府章)原件与申报表原件、种植土地流转协议(合同)、种植区域图、公示件(农技中心盖章)及其情况说明等一起,报市农经局。
(三)市级部门抽查核实。市农经局委托第三方对补贴面积等情况进行抽查核实。上级或有关部门对补贴政策实施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市农经局将检查核实后的分户清册反馈镇(街道)。
(四)二次公示。镇(街道)组织第二次到村公示,上报公示情况说明。市农经局制作全市补贴面积分户清册及汇总表(含电子文档)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补贴资金进行审核。市财政局与市农经局联合下发补贴资金拨付文件。邮政储蓄银行通过“一卡通”发放补贴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