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黄冈市国土资源局了解到的最新消息显示,今年黄冈市耕地开垦费的征收标准将与往年一样,下面来看一下具体是多少?
征收对象
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使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征管要求
1.申报频次:使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挂钩,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由用地单位或个人开发复垦同等数量、质量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发的,应按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依照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耕地开垦费收取、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一次性缴纳耕地开垦费。
使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开垦耕地时,应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耕地补充协议,预交耕地开垦费,开垦耕地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协议使用预交的耕地开垦费。若不能履行协议的,由使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2.结算时限:耕地开垦费由有审批权限的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农用地转用审批时征收(国务院审批的由省土地管理部门征收)。经批准转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凭土地管理部门核定的交款金额和开具的交款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耕地开垦费。未缴纳耕地开垦费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3.免缴条件:无。
4.减缴条件:无。
征收标准
耕地开垦费收取、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目前执行标准为:占用基本农田的,按土地补偿费的1.5倍以上2倍以下缴纳;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按土地补偿费的1倍以上1.5倍以下缴纳。)
征收方
黄冈市国土资源局
征收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
第十六条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负责开垦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法规】《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9月25日修订)
第十七条:
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缴纳耕地的开垦费:(一)占用基本农田的,按土地补偿费的1.5倍以上2倍以下缴纳;(二)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按土地补偿费的1倍以上1.5倍以下缴纳。
耕地开垦费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耕地开垦费收取、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