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棚户区改造,2017年菏泽市决定征收牡丹区2016—10号地块(洪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范围为人民路和牡丹公馆项目以东、高速路以南、张集居民点以西,赵王河以北(以规划部门划定的征收红线为准)。快看看有你家吗?
一、征收目的
棚户区改造
二、征收范围
人民路和牡丹公馆项目以东、高速路以南、张集居民点以西、赵王河以北(以规划部门划定的征收红线为准)
三、征收部门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
菏泽市牡丹区城市开发征收服务中心
五、凡在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应自觉遵守征收规定,主动配合房屋征收工作,生产、经营、加工等行为应立即停止,在《牡丹区2016—10号地块(洪湾)房屋征收决定书》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
六、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限期搬迁。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被征收人对《牡丹区2016—10号地块(洪湾)房屋征收决定书》不服的,可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菏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