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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海南省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

2017年09月11日 10:13来源: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点击量:0

近日,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琼人社发2017 222号(以下简称“通知”),2018年度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80元。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海南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局: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8年度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个人缴费标准在2017年每人每年150元的基础上提高3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80元。

二、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12号),全面落实资助困难群众参保政策,确保将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人员纳入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

三、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调整后的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标准执行,加大政策宣传和征缴力度,确保个人缴费及时足额到位。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海南省财政厅

2017年9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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