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人民政府
海政房征字(2017)第4号
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海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海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补助奖励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海青桥区块房屋征收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现作出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目的:
加快城市有机更新,改善旧区人居环境。
二、征收项目名称:
海青桥区块房屋征收项目。
三、征收范围:
东至曹家河,南至原八方布业,西至原化纤厂,北至横塘河(详见红线图)。
四、征收部门:
海宁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五、征收实施单位:
海宁市人民政府硖石街道办事处。
六、征收现场办公地点:
东苑北路10号至16号(万城春晓东商铺内)。
七、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如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海青桥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补偿方案》(住宅、非住宅)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