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的通知
海政发〔2017〕4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海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2015年和2016年度物价水平、租赁房屋市场平均价格以及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现将《海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补助奖励办法》(海政发〔2015〕12号)中涉及的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调整公布如下:
一、临时安置费
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8元的标准计发。月补偿额不足900元的按900元计发。
市区范围外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计发。月补偿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发。
二、搬迁费
本市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搬迁费为每户每次1200元。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搬迁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搬迁费。
三、实施时间
调整后的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标准施行前已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按原标准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