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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温土资公瓯集﹝2017﹞18号

2017年09月07日 08:33来源:温州市国土资源局点击量:0

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温州瓯江北口大桥工程(瓯江口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温州瓯江北口大桥工程(瓯江口段)。

2、项目用地位置:温州市洞头区灵昆街道周宅村。

3、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国土资源部于2017年7月27日以国土资函〔2017〕481号批准。

4、批准征地面积:项目用地面积:12.8670公顷,其中:征收洞头区灵昆街道周宅村集体土地0.6983公顷(计10.4745亩)。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2、青苗补偿:9.2243万元。

3、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2.5139万元。

4、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实计算。

5、各项补偿费合计87.1546万元。

6、征地补偿费由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分配。

四、征地安置措施:

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本次征地可安排21人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2、住宅用房安置指标:本次征地政府可安排住宅用房安置指标533.07平方米。

五、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在征地报批前通过书面送达、公开张贴征地听证告知书等形式,告知并征求了被征地村组、被征土地承包经营户和有关土地权利人的意见。本次公告后,仍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民委员会(社区)为单位,用书面形式送达本机关。(联系人:郑巧凤,联系电话:55875087,联系地址: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行政便民服务中心516室),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六、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本机关组织实施。对公告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书面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七、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本机关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wzgt.gov.cn/)阳光征收专栏内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本机关已经与被征地村、街道办事处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街道办事处和被征地村要按照协议规定,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九、公告期15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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