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畜禽规模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和布局,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澧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以绿色发展理念为指针,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有关环境保护及畜牧业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以生态健康养殖为重点,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结构和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建设全面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保护生态环境与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坚持依法保护生态环境与调整农业经济结构相一致的原则;坚持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坚持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和环保排放标准的原则;坚持从紧控制、疏堵结合、科学划定、强化监管的原则。
(三)划定依据。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畜禽养殖场环境质量评价准则》(GB/T19525.2-2004)、《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NY/T1168-2006)、《畜禽场环境污染控制技术规范》(NY/T1169-2006),《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型升级推进现代畜牧业发展的意见》(湘政办发〔2016〕2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洞庭湖区养殖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函〔2016〕5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29号)和《常德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文件。
二、划定类型与区域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
1.含义与管理要求: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规模化养殖畜禽的区域。区域内严禁新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本方案公布前已建成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限期退出畜禽养殖,并拆除养殖设施。
2.区域范围
(1)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省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澧澹街道和如东镇2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地下水源取水点周边陆域水平纵深1000米范围内。
(2)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重点旅游景区:城头山古文化遗址范围内(东起八支、西至大坪西干、南起大坪干渠、北至车溪干渠,面积约20平方公里);彭钦艳风景旅游区规划范围内。
(3)镇、村庄规划区:县城集中建设区(61平方公里)范围内;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规划区及周边500米范围内;2015年底乡镇区划调整前原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规划区及周边500米范围内;村庄规划区及周边500米范围内。
(4)农村学校、幼儿院、敬老院、医院、居民集中居住点及周边500米范围内。
(5)主要交通干线:二广高速G55澧县段道路两侧各500米范围内;焦柳铁路澧县段道路两侧各500米范围内;国、省道澧县段道路两侧各500米范围内。
(6)重要水功能区:澧水、涔水、道水、澹水、松滋水、洈水等6大水系澧县段两侧堤岸陆域水平纵深各500米范围内;马公湖、北民湖、杨家湖、宋鲁湖、牛浪湖等5大内湖堤岸周边陆域水平纵深1000米范围内。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
1.含义与管理要求: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限制规模化养殖畜禽的区域。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严禁新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本方案公布前已建成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必须按规定配置畜禽粪污处理和病死畜禽处理的设施设备,做到达标排放,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逐步调减养殖数量或退出畜禽规模养殖。
2.区域范围
(1)畜禽养殖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内。
(2)其他区域:未列入禁养区的小Ⅰ型、小Ⅱ型水库堤岸周边陆域水平纵深500米范围内;澧州涔槐国家湿地公园、天供山森林公园未列入畜禽养殖禁养区的范围;县城规划区除县城集中建设区以外的范围;县道道路两侧500米范围内;未列入禁养区的主要内湖堤岸周边陆域水平纵深500米范围内。
(三)畜禽养殖适养区
1.含义与管理要求: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适合规模化养殖畜禽的区域。区域内可以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新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具体要求如下:
(1)选址必须符合城乡发展规划和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有关要求在规划、国土资源、环保、林业、水利、畜牧、发改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选址必须符合当地畜禽养殖规划布局,有足够消纳养殖粪便和污水的林地、果地、旱作物地或农田。
(3)建设必须符合环境保护条件,具备畜禽粪污和病死畜禽处理的设施设备和手段,并办理相关环境影响审批手续;大中型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三同时”要求进行环保设施建设。
(4)建设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区域范围:全县行政区域内除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为畜禽养殖适养区。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责任。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为辖区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及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依法做好禁养区、限养区严禁新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工作,以及适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的选址规划工作,并监督管理到位。县住建、规划、国土资源、水利、文体广新、旅游外侨、环保、林业、畜牧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适养区新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服务工作,优化审批程序,加强日常监管。
(二)开展宣传。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增强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及时报道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扎实推进。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直有关部门要抓紧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的退养和限养区适养区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污染整治及所有养殖场的排污监管工作。要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严厉查处。要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物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广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加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力度,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公布实施
(一)之前关于畜禽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二)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今后,国家、省、市对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