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市人民政府关于纺机厂片区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仪房征〔2017〕8号
因纺机厂片区棚户区改造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和《仪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修订稿)(仪政发〔2014〕186号)的规定,仪征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纺机厂片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纺机厂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扬子路以南,渡江路以东,仪扬河以北,东侧以规划红线为准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详见红线图)。
三、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四、启征日期:自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
五、征收部门:仪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六、征收实施单位:仪征市真州镇人民政府。
七、征收现场办公地点:渡江路56号(仪征长江货运公司内)。
联系人:涂明江,联系电话15952592456。
八、监督举报电话:仪征市监察局83441514。
本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向扬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特此公告。
2017年9月4日
纺机厂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
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和《仪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修定稿)(仪政发〔2014〕186号)等相关规定,制订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扬子路以南,渡江路以东,仪扬河以北,东侧以规划红线为准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详见红线图)。
二、征收实施时间:自仪征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三、房屋征收签约时间及搬迁时限:
签约和搬迁期限:自仪征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
四、征收补偿政策:
(一)政策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3、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1〕91号);
4、《仪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修定稿(仪政发〔2014〕186号);
5、《仪征市棚户区(城中村)征收(拆迁)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实施办法(试行)》(仪棚改指〔2017〕1号);
6、《仪征市棚户区(城中村)征收(拆迁)范围内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相关事项认定办法》(仪棚改指〔2017〕2号);
7、《关于明确“住改非、非改非”房屋经营性补偿(助)标准的意见》(仪棚改指〔2017〕6号);
8、《关于调整仪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各类补助和补偿费用的通知》(仪价字〔2015〕3号)及相关文件。
(二)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但下列情形只能实行货币补偿:
1、征收非公益事业房屋附属物的;
2、产权不明或产权有纠纷的;
3、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4、征收公有(直管、自管)、“非改非”房屋的。
(三)被征收房屋面积及房屋用途的确认
2、公房承租人、承租面积以租赁合同为依据,没有租赁合同的,以产权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的证明手续为依据;
3、未登记建筑按照《仪征市棚户区(城中村)征收(拆迁)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实施办法(试行)》(仪棚改指〔2017〕1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 评估机构的选择办法
1、由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征收评估信息;
2、具有相关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
3、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报名的评估机构名单,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4、评估机构名单公布后不少于5个工作日内在征收现场登记被征收人的选择意见,50%(不含本数)以上户数的被征收人共同选择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择成功,由征收部门委托实施单位与其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后进行评估作业;
5、如协商选定不成,则由实施单位在报名的评估机构中推荐3个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开抽签确定。实施单位在抽签前5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公告抽签时间和地点。抽签过程与结果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
(五) 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处理方法
征收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5日内给予答复。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出具复核评估报告并送达申请人;评估结果没有发生变化的,应当出具书面答复并送达申请人。
征收当事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扬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五、补偿内容
(一)补偿标准
1、房屋价值的补偿
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室内装饰装修的价值,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评估技术细则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2、“住改非”、“非改非”房屋的补偿
(1) 被征收房屋于2010年7月1日前已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营业一年以上的住宅房屋为“住改非”房屋、非住宅房屋为“非改非”房屋。
实际用于经营房屋的停产停业补偿,凭合格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完税凭证确定的经营年限,按《关于调整仪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各类补助和补偿费用的通知》(仪价字〔2015〕3号)规定予以补偿。
对沿街“住改非”、“非改非”房屋,根据营业年限,取其营业用房性质和原房屋性质按照评估技术细则进行评估补偿;非沿街的“住改非”、“非改非”房屋根据经营年限给予定额补助。
(2)被征收房屋于2010年7月1日以后已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营业1年以上的,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的,可根据实际经营年限给予经营损失补助。标准为:满1-2年,给予200元/㎡补助;满3-4年,给予400元/㎡补助;满5年及以上,给予600元/㎡补助。经营面积和经营年限依据仪征市棚户区(城中村)经营性用房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出具的认定结果确定。
(3)“住改非”房屋只能选择货币补偿或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3、公有(直管、自管)住宅房屋补偿
对被征收人(承租人)只实行货币补偿,其中:符合房改政策但未参加过房改的公房承租人,以其承租面积中不超过应享受的房改面积,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90%一次性补偿给公房承租人,超出应享受房改面积部分不予补偿,租赁关系解除;
已享受过房改政策但房改面积不足应享受面积的,在其承租面积中给予补足,补足面积的部分按照该部分房屋评估价值的90%一次性补偿给公房承租人,超出房改面积部分不予补偿,租赁关系解除。
4、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对被征收的工业、仓储企业实行货币补偿。其中符合我市产业结构规划的,可参照我市“退城进园”的相关政策执行。
以划拨方式或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商业、工业、办公、仓储用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被征收人货币补偿金额中扣除相应土地价款。
征收非住宅房屋,应当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支付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
征收生产用房,对其大型设备、设施的拆除、安装、搬迁费用,由专业机构评估确定。对于定制设备或拆除后无法继续使用的设备,由专业评估机构对其残值进行评估,并给予补偿。
5、搬迁补助费
(1)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3元/平方米计算,搬迁补助费一次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的按两次计算搬迁补助
(2)经营用房、生产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计算;办公用房、仓储及其它非住宅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3元/平方米计算,搬迁补助费一次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6、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2元/平方米·月计算,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算。
7、固定设施补助
(1)拆除管道煤气补助费:2300元/户;
(2)拆除电话补助费:308元/户;
(3)有线电视补助费:150元/户;
(4)拆除空调补助费:500元/台;
(5)拆除燃气、电热水器补助费:300元/套;
(6)宽带网络补助费:360元/户。
8、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具体补偿标准和方法依据《关于调整仪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各类补助和补偿费用的通知》(仪价字〔2015〕3号)文件执行。
(二)重症和特困补助
被征收人(户)家庭成员中有大病、残疾(含盲、聋、精神、智力、肢体)、贫困等情况之一的,且在被征收范围内有常住户口,符合上述条件的,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被征收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所在社区证明;
(3)公示3日且无异议后,确认其符合补助条件;
(4)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并腾让房屋交钥匙后,方可领取相应的补助。
相关证明材料由被征收人提供,如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不予补助。
具体补助条件和标准按照被征收人(户)补助标准执行。
(三)奖励措施
1、签约奖励
自分户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15日内完成签约的,给予每户2万元的奖励;30日内完成签约的给予1万元奖励。
2、提前搬迁奖励
为鼓励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住宅、商业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0元/㎡、其他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提前搬迁奖励。
3、交房奖励
在搬迁期限内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完成搬迁让房的,给予每户1万元的搬迁奖励。
(四)产权调换及结算方式
1、产权调换房的地点和房源:本期住宅安置房分四个地点,均为现房,小区名称为五一花苑、红旗花苑、幸福家园和惠民花园,详细户型、房号及车库的配置和价格在真州分指挥部(新河路53号)现场公布;
2、被征收人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人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的价值由进行被征收房屋评估的同一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与被征收房屋同样的方法、时点和技术路线等进行评估确定;
3、安置房房号的选择:按本批次交房顺序号依次选取;
4、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自行过渡,自腾空交付房屋之日起,一次性支付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五)货币补偿增加部分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增加20%的补偿;装修和附属物增加30%的补偿;一次性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六)最低补偿标准
1、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宅,选择货币补偿的,且货币补偿金额(不含装修和附属物补偿、搬迁奖励和各类补助费)低于10.88万元的,按照10.88万元给予补偿(最小设计户型34㎡、当年经适房价格3200元/㎡);
2、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宅,选择产权调换的,符合我市低保特困户条件的,且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给予50平方米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补偿。
六、住房保障
被征收人获得征收补偿后仍符合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或者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七、不履行市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的处理方法: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未达成补偿协议的,征收人已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货币补偿的款项已经专户存储,则属于征收人已履行了“先补偿”义务。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强迫被征收人搬迁;被征收人也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