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1日起,泉州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新政策开始执行了!近日,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对泉州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调整。
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市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住建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支持做好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防范工作的函》(闽建金函[2017]8号)文件要求,为遏制个贷使用率继续上涨,并使个贷使用率逐步下降,切实防范住房公积金运行风险,经研究,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职工家庭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二、完善住房公积金套数认定标准。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及购房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职工家庭(包括个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证明,并根据职工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证明上显示的名下房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及贷款台账中购房职工家庭曾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按照“认房+认公积金贷”标准认定现有住房套数。继续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规范提取间隔期限。除销户类提取、提前结清公积金贷款提取、委托逐月提取还贷业务外,其他类提取业务均应隔满12个月以上。
四、为防范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当住房公积金个贷使用率高于100%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适时启动贷款发放轮候制度,以满足职工正常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需求。
五、本次政策调整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2017年9月1日(不含)前完成购房合同登记备案的适用原政策。
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7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