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市修订出台了《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和租赁型人才公寓装修及配套标准》。本次标准修订本着新老标准平稳过渡、新老项目有效衔接的基本原则,对总体要求及个别标准进行了修订。新标准立足于现阶段新形势变化,有机结合了我市公共租赁住房装修及配套实际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积极提倡在公租房建设中应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对今后加强我市公租房建设及管理将发挥积极作用。
一、涵盖新老项目,扩大适用范围
修订后的标准适用范围在原来政府主导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基础上扩展到租赁型人才公寓;对由其它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及租赁型人才公寓项目,可参照本标准执行;目前开工在建但尚未交付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及租赁型人才公寓可按照本标准执行。
二、推广住宅新规范,淘汰落后旧标准
新标准中要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及租赁型人才公寓装修及配套应遵循“经济环保、功能适用、安全耐久”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住宅规范要求,与区域周边环境相协调;所用的材料和设备应按照建设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的要求,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积极推行住宅设计的标准化、多样化,采用通过质量认证和能效标识的产品,提高工程质量;严禁使用国家或地方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三、补充细化条文,明确基本标准
一是明确在建筑入口、入口平台、候梯厅、公共走道及楼梯进行无障碍设计,确保有需求的人群能够安全、方便使用各种设施;
二是从后期管理和使用方面考虑,客厅、卧室地面铺装强化复合木地板或防滑地砖;
三是原标准中厨房预留排油烟机安装位置,新标准中明确要求配备燃气灶和排油烟机,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交接协议》条文一致;
四是要求室内所有光源均应采用高效节能灯具,不得采用白炽灯,卫生间应采用防水型灯具;
五是鼓励有条件的项目房源可根据相关规定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新标准为我市市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及租赁型人才公寓装修及配套基本标准,实际施工的装修及配套标准不得低于该标准;租赁型人才公寓可针对不同层次人才的居住需求,适当提高装修及配套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