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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分户,子女无权继承父母的农村承包地!

2017年08月24日 11:33来源:互联网点击量:0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农村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两类。该法第五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权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因此,该项规定实际上针对的是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做出的,并不包含耕地。那针对农村子女分户,子女有无权利继承农村承包地?下面一起来看看案例分析:

农村承包地继承-摄图网

案例:

在某个农村儿子因与离世父母分了户,虽在《赡养协议书》中有“土地、财产归乙方(儿子)全部继承”的约定,但法院判决:儿子仍无父母耕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资格。

原因如下:

一审过程中,刘某辩称,在父亲生前,他们签订有赡养协议书,约定“甲方的土地、财产(房屋)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归逝后由乙方全部继承”,且签订协议时,有部分村干部在场,因此他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收益的继承资格,社区无权收回土地。

相关法院院审理认为,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以户为单位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这种形式的承包经营权只能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可能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故不发生继承问题。

刘某不服,提出二审,二审审理结果如下:

刘某人婚后组成了自己的家庭,在农村土地实行第二轮家庭承包经营时,刘某家庭与父亲家庭均各自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及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自此刘某人已不再属于父亲土地承包户的成员,他们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户。在我国农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按户来进行分配的,因此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需要注意的是:

土地承包经营权严格限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享有,这种财产权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农户家庭中一人或几人死亡,承包经营仍然是以户为单位,承包地仍由该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农户家庭中人员全部死亡时,承包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收回,重新分配给其他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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