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发展改革委等30部门贯彻落实《关于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备忘录内制定了对失信农资企业的联合惩戒措施和实施方式。根据措施内容来看,失信企业和负责人将基本无法进行正常的企业和个人社会经济活动。
1.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在农资生产经营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以下简称"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下简称"失信相关人")。
2.联合惩戒措施
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
⑴农业部门采取的惩戒措施,
限制失信企业获得或撤销其相关的行政许可;
限制失信相关人获得或撤销其相关的从业资格;
失信企业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
⑵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在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对失信企业予以重点关注;
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审核股票发行上市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时的重要参考;
依法对失信企业发行企业(公司)债券和在银行间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从严审核;
在申请信贷融资或办理信用卡时,金融机构将失信企业及其失信相关人的失信状况作为其融资或对其授信的重要依据或参考;
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外汇额度核准与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在审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时,将失信企业及其失信相关人的失信信息作为审批的重要参考;
鼓励征信机构依法采集失信企业及其失信相关人的失信信息,并向金融机构提供查询服务;
限制失信企业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在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安排过程中,将失信企业的失信信息作为审批的重要参考;
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享受优惠性政策支持的审慎性参考;
暂停审批与失信企业相关的科技项目;
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工程等招投标;
对失信企业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在办理通关业务时,加强单证审核或布控查验;
对失信企业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依法限制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相关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将失信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和提高随机抽查概率;
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外部参考;
失信企业的失信信息由中央网信办协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
限制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
限制失信相关人在认证行业执业;
限制失信企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和获得认证证书,已获得认证证书的,暂停或撤销相应的认证证书。
3.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斗争部际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日常监管等情况,定期将农资生产经营领域的失信企业及其失信相关人的失信信息发送农业部,农业部汇总后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各有关部门提供信息,并动态更新。同时在"信用中国"网站、农业部政府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向社会公布。
各部门按照本备忘录约定的内容,依法依规对农资领域失信企业及其失信相关人实施联合惩戒.同时,逐步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有条件的部门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给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及其他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