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土地法(修正案)》)已经上报国务院审议。这次修订将给农村土地征收、宅基地制度带来重大变化,土地管理法是土地依法管理的重要的依据,与农业农村发展、农民生产生息息相关。也是土地管理法颁布以来的第四次修订。
昨天由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主办的“经济每月谈”上,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魏莉华、土地利用管理司司长郑凌志对《土地法(修正案)》进行了介绍和解读。
土地征收
征地矛盾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郑凌志指出,目前引发的一系列矛盾与现行法律法规执行不到位有关,也与征地范围过宽、征地补偿标准差异较大、安置方式单一、征地程序不规范有关。
在新修订的法律中,中国的土地征收制度将呈现三大变化。
一是缩小土地征收范围
现行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征用,并给予补偿”,但并没有对公共利益的范围作出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缺乏界定、征地边界不清、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受限,是导致征地范围过大的主要原因。
新44条结合国外和台湾地区的成熟经验,以及33个县改革试点的经验,从六个方面对公共利益给予了明确界定,一一列举,从而缩小了土地征收范围。
二是土地征收程序上,农民有更多知情权
现行法规定的土地征收“两公告,一登记”的程序,是在征地批后实施,实践中存在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参与权不够的问题。
新46条把原来的批后公报改为批前公报,强化在整个征地过程中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和监督权,限制地方政府滥用征地权。
三是完善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
现行法中征地补偿主要是按照年产值倍数法实行货币补偿,但从目前经济发展的阶段来看,难以满足现阶段被征地农民合理的规范多元保障的诉求。
新48条要求,用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年产值倍数法。
另外,在征地补偿的费用中增加了对被征地农民的住房补偿和社会保障的费用:
新49条提出,不再将农民居住的地方作为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而是作为专门的财产权明确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新51条明确,被征收土地的农村居民应当纳入相应的养老社会保障体系,并将留地留物业安置上升为法律。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删除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
现行土地管理法除了允许乡镇企业因为破产兼并导致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之外,是禁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流转的。而且,现行土地管理法只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由农村集体自己使用,包括宅基地、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要用地的话,得通过征收。
此次的《土地法(修正案)》删除了现行土地管理法第43条和63条的规定,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由用地单位和个人使用。取得的这些经营性土地使用权还可以转让、出租和抵押,具体办法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
这是本次修订最大的一个亮点。
农村宅基地制度
保障和落实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通俗的意思就是能够用这个东西并且有权收取基于这个东西的产出。)
在城市规划区人均土地少、无法实现“一户一宅”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居民实现户有所居的权利。
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下放宅基地审批权限,并对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作了原则性规定。
魏莉华表示,按照立法程序,土地管理法修改只是“万里长城走完第一步”,之后修正案还有很大修改和完善空间,“但无论怎么改,不能把集体土地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生产能力改弱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将牢牢把握这四条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