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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关于规范商业办公类用房分割和转让的实施意见成房发〔2017〕109号

2017年08月22日 08:44来源: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点击量:0

为加强成都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业、办公用房的分割和转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商业、办公类用房(含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下同)分割和转让的有关事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成都商业办公类用房分割转让-摄图网

一、2017年4月21日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业、办公类用房,应按照房屋基本单元进行分割和转让,禁止以任何虚拟、划线等无实体墙的形式进行分割和转让。

商业、办公类用房基本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有固定实体墙维护结构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房屋。

二、2017年4月21日以前已取得建设规划工程许可证,未办理首次登记的商业、办公类用房,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已按无实体墙分割形式完成实测成果审核归档的项目,可按原无实体墙分割形式办理测绘变更成果审核归档及转让手续;

(二)未完成实测成果审核归档,涉及无实体墙分割的房屋已在本实施意见发布之前部分或全部完成商品房合同备案的楼栋,可按原无实体墙分割形式办理测绘成果审核归档及转让手续;

(三)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形的,应按照本实施意见第一条规定办理。

三、2017年4月21日以前已取得建设规划工程许可,已办理首次登记的商业、办公类用房,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首次登记时已按无实体墙分割形式确定了基本单元的房屋,可继续办理转让手续;

(二)首次登记时未按无实体墙分割形式确定基本单元的房屋,楼栋中已有部分房屋按无实体墙分割形式完成分户产权登记的,其余房屋可继续按无实体墙分割形式办理测绘变更成果审核归档和转让手续;

(三)首次登记时未按无实体墙分割形式确定基本单元的房屋,已形成无实体墙分割和转让事实尚未办理分户产权登记的,房屋权利人或买受人须提交转让行为发生在2017年4月21日前的证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可继续按无实体墙分割形式办理测绘变更成果审核归档及转让手续;

(四)不符合上述三种情形的,应按照本实施意见第一条规定办理。

四、商业、办公类用房进行分割和转让时应符合建筑设计规范要求。2017年4月21日以后申报测绘成果审核归档的商业、办公用房,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进行无实体墙分割的,须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通过的设计图纸。

五、2017年4月21日以后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进行无实体墙分割的商业、办公用房,测绘机构在实测时须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对界桩或界址线进行测量并保留照片等证据材料。建设单位和房屋权利人须保留现场界桩或界址线,若未按规定保留,一经发现,不予办理转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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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对于首次登记时已按无实体墙分割形式确定了基本单元的房屋,可继续办理转让手续;对于首次登记时未按无实体墙分割形式确定基本单元的房屋,楼栋中已有部分房屋按无实体墙分割形式完成分户产权登记的,其余房屋可继续按无实体墙分割形式办理测绘变更成果审核归档和转让手续;首次登记时未按无实体墙分割形式确定基本单元的房屋,已形成无实体墙分割和转让事实尚未办理分户产权登记的,房屋权利人或买受人须提交转让行为发生在2017年4月21日前的证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可继续按无实体墙分割形式办理测绘变更成果审核归档及转让手续。

对于不符合上述三种情形的,应按照房屋基本单元进行分割和转让,禁止以任何虚拟、划线等无实体墙的形式进行分割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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