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制止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84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求各地将粮食生产功能区列入限制建设区或者禁止建设区,除农业设施用地外,征(占)用粮食生产功能区耕地原则上不予审批。进一步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保护,制止“非粮化”,切实提高浙江省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以下是全文内容。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浙政办发〔2017〕8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制止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保护,提高我省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24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制止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规划衔接
农业、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水利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信息共享,切实做好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等规划的衔接,确保粮食生产功能区落地于法律法规和各类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永久基本农田区域,防止粮食生产功能区边建边占、建后被占。同时,粮食
生产功能区建设要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千万亩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等相结合,确保建设质量。
二、严格保持种粮属性
县(市、区)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严格保持粮食生产功能区种粮属性,确保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鼓励农民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发展双季稻等粮食多熟制,提高粮食复种指数,稳定粮食播种面积。积极支持发展稻菜轮作等“千斤粮万元钱”的高效种植模式,提高种粮效益,激发农民种粮积极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苗木和挖塘养殖水产,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房(不含粮食生产配套设施用房,下同)、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从事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活动。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立项实施多年生经济作物、水产养殖、林业等非粮食类政府投资扶持项目。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苗木和挖塘养殖水产的,不得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并按有关规定督促农业生产者恢复粮食生产功能区种粮属性。“非粮化”严重的粮食生产功能区,不得享受粮食生产功能区水稻生态补贴等政策。对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比例高、种粮保护措施不到位的县(市、区),省将酌情扣减下年度的粮食生产扶持资金。
三、加大种粮支持力度
各地要将土地集中流转与发展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结合起来,引导土地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粮食专业合作社等粮食规模经营主体流转。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内流转耕地50亩以上、期限3年以上且每年种植稻麦等粮食作物一季以上的粮食规模经营主体,各地要加大政策扶持和种粮保护补偿力度。继续统筹水稻生态补贴、水稻产业提升、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耕地保护补偿、粮食绿色高产创建、病虫害统防统治等项目重点用于粮食生产功能区。粮食订单要向粮食生产功能区倾斜。县(市、区)政府要优先落实粮食生产功能区生产服务设施用地指标,支持水稻育秧、谷物烘干和农机综合服务等设施建设。
四、实行严格审核制度
各地要将粮食生产功能区列入限制建设区或者禁止建设区,除农业设施用地外,征(占)用粮食生产功能区耕地原则上不予审批。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省级以上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需征(占)用粮食生产功能区,涉及面积300亩以下的,占补调整方案须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涉及面积超过300亩的,占补调整方案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政府审核。
五、加大保护执法力度
县(市、区)国土资源、农业、水利等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一经发现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毁坏种植条件的,及时向当地行政执法部门报告,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及时处理。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上图入库”,实行电子化、动态化管理。
六、落实种粮保护责任
粮食生产功能区是粮食稳产高产的示范区,也是稳粮保供的核心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耕地保护、粮食安全的关系,依法依规保护好粮食生产功能区。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功能区种粮保护负总责,加强组织协调,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健全工作机制,落实保护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管护和种粮保护责任。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或村民委员会要履行粮食生产功能区种粮保护义务,督促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合理利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的耕地,多种粮、种好粮。完善粮食生产功能区统计调查制度。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内新出现大面积(占粮食生产功能区面积20%以上)“非粮化”现象,一经查实,省将对所在县(市、区)新农村建设、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和粮食生产先进评选实行“一票否优”。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办公厅,省军区,省法院,省检察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