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配套规章的实施,新疆省发布了限制使用农药管理及规范剧毒(高毒)农药定点经营通知,以下是全文内容。
关于规范剧毒(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及限制使用农药管理的通知
新农办药〔2017〕11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业局,各地、州、市农业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配套规章的实施,做好《条例》新旧政策过渡期间的剧毒(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工作,落实危爆物品管控目标责任,确保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掌控全区剧毒(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的基本经营情况,了解限制使用农药经营情况,依法查处违规销售使用剧毒(高毒)及限制使用农药行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剧毒(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共安全、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工作重点
各地所辖范围内的农药经营及剧毒(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
三、工作内容
(一)对剧毒(高毒)农药定点经营清查
各地农业部门要组织所辖县(市)对辖区内农药及剧毒(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检查方式采取专项检查和自查两种形式。做到县不漏户、乡不漏村、村不漏店、店不漏产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剧毒(高毒)农药管理规范农药市场秩序的通知》(新农药〔2016〕41号)及《关于印发自治区剧毒(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农办药〔2016〕43号)中六项制度进行清查。重点对当前仍在国家登记范围内的13种高毒农药(甲拌磷、涕灭威、氧乐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灭多威、灭线磷、硫丹、百草枯、磷化铝、溴甲烷、氯化苦);7种高毒杀鼠剂(溴敌隆、溴敌鼠、杀鼠灵、杀鼠醚、敌鼠钠盐、胆钙化醇、C型肉毒杀鼠素);2种高毒生物农药(阿维菌素、烟碱)进行监控及调查。具体调查详见附件1-2。
各地农业部门要组织所辖县(市)督导剧毒(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完成自查工作。严格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剧毒(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农办药〔2016〕43号)规定“一块牌子”、“一套追溯体系”、“一套管理制度”、“一份承诺书”、“一位明白人”、“一块监督牌”的“六个一”标准规范经营行为,按照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查验采购农药产品的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建立农药进销货台账,做到对农药安全和有效性负责。
(二)对限制使用农药经营情况摸底
新《条例》明确规定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各地农业部门要积极开展限制使用农药经营情况摸底,农业厅将制定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布局规划,核发经营许可证。在剧毒(高毒)农药定点经营模式基础上,通过遴选原则或程序、退出与补充机制转化过渡成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模式并加以规范。重点调查: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氯唑磷、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特丁硫磷、氧乐果、氟虫腈、毒死蜱、三唑磷、氯化苦、溴甲烷、丁酰肼、水胺硫磷、磷化铝、硫丹、氟苯虫酰胺、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等25种农药。
(三)强化农药安全使用管理
各地要加强农药使用管理,特别是限制使用农药的使用管理,规范农药使用行为。鼓励和扶持设立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并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和限制使用农药的配药、用药进行指导、规范和管理,严禁限制使用农药超范围使用,严禁将剧毒、高毒农药使用蔬菜、瓜果、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工作要求
各地、州农业部门必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剧毒(高毒)农药清查及限制使用农药摸底工作。加大对经营单位及农药使用者的培训宣传引导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微信、杂志、标语、宣传栏等多种途径和方式,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广泛宣传新版《条例》及政策法规、剧毒(高毒)农药危害及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使用规定,营造良好的规范经营和使用农药的社会氛围。
五、信息报送
各地、州农业部门要认真清查辖区内剧毒(高毒)农药定点及限制使用农药经营情况,并于每月25日前上报辖区剧毒(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工作小结及剧毒(高毒)农药产品经营情况调查表(附件2),8月底前上报限制使用农药经营情况调查表(附件3),11月20日前上报辖区全年剧毒(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工作总结及剧毒(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基本情况清查表(附件1)。上述材料请分别以纸质及电子版报自治区农药检定所。
联系人:隋建中韩青
联系电话:0991-2868117(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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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农业厅办公室
2017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