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国土资源局日前就《安康中心城市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联系人及电子邮箱:宋勇军 1125408360@qq.com
2、传真:3189680
3、地址:安康市汉滨区黄沟路3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9月10日。
安康中心城市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建设中心城市,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在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形成新的“城中村”,造成二次拆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中心城市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因建设需要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并对被征收人实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主要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化补偿两种方式。原则上,鼓励货币化补偿。选择货币化补偿方式的,按照《安康中心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实施意见》([安政办发2015]111号)“货币补偿现金支付”规定执行。
国家、省在规划区内实施的重点建设项目另有征收安置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市住建局、国土局负责中心城市建设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市规划、发改、财政、扶贫开发、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房管、统征中心、城投公司等部门单位以及汉滨区政府和所在镇(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汉滨区征收办、安康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市政府确定的征收)安置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具体做好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征收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征收人进行产权调换或货币化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征收人,是指政府设立的征收安置机构。
本办法所称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产权调换,是指由征收人统一集中建设产权调换房,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征收人房屋拆迁后实行产权调换的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本办法所称货币化补偿,是指由征收人将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支付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由支配的一种安置方式。
第六条 产权调换原则上实行就近调换,就近没有房源的,可在其它区域进行调换。
征收人可以以现房进行产权调换,也可以以期房进行产权调换。
第七条 产权调换房的规划选址原则上应打破镇(办事处)、村组的行政区域以及征地拆迁项目的界限,实行统一布局、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分步实施、分期安置、实施社区集中安置。
第八条 征收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二)产权明晰;
(三)基本达到入住条件。
第九条 产权调换以被征收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为依据。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的规划准建手续核定面积为准。
第十条 产权调换以被征收的砖混结构房屋为基准,等面积产权调换部分,不找差价;其他结构房屋等面积产权调换部分,应互找差价,标准如下:
1、被征收房屋为框架结构的,征收人按每平方米70元标准给被征收人补差价。
2、被征收房屋为砖木结构的,被征收人按每平方米160元标准向征收人补差价。
3、被征收房屋为土木结构的,被征收人按每平方米280元标准向征收人补差价。
对被征收人不愿意按本条规定补差价的,按等价原则相应扣减被征收产权调换面积。
第十一条 产权调换面积实行低保高限。等面积产权调换后,按被征收户家庭人口计算人均不足35㎡的,可按人均35㎡就近上靠户型安排产权调换房;等面积产权调换后,单户超过300㎡的,按最高不超过300㎡标准安排产权调换房。
第十二条 产权调换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一致的,差额面积应互补差价,具体标准如下:
(一)产权调换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超出面积按产权调换房综合造价补差。
(二)产权调换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差额面积由征收人按产权调换房的综合造价给被征收人补差。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产权调换房综合造价是指剔除小区配套工程费和楼面地价后的房屋造价。综合造价由市住建局在项目动迁前确定公布。
第十四条 被拆迁户家庭人口以公告发布前户口簿登记的在册常住人口为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入家庭人口:
1、户口不在征收地,但因婚姻关系在搬迁地居住5年以上的配偶;
2、原户口在征收地,现在部队服兵役的(不含在外已婚定居人员);
3、原户口在征收地,因就学户口迁出的在校学生;
4、原户口在征收地的服刑人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计入家庭人口:
1、寄居、寄养、寄读以及空挂户人员;
2、租房居住在被征收地的;
3、非法买卖土地和房屋的;
4、征收协议签订前已亡故的;
5、因婚嫁离开原居住地,虽户口未迁出但满5年未在征收地居住的。
第十五条 被征收房屋的附属设施、建成房基、其他建筑物和附着物等,按政府规定补偿标准依法给予补偿,不纳入产权调换。
第十六条 拆除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不予产权调换。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根据剩余的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偿,但不予产权调换。
第十七条 对被征收人抢搭、抢建的违法违章建筑物、构筑物,由规划、国土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限期拆除,不纳入产权调换面积。
对未抢搭抢建的,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征收人在实施征收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 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属集体土地,由征地机构统一征收。
第十九条 征收人提供期房进行产权调换的,在协议约定的过渡期内,应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00㎡以下的,每户每月700元,另按家庭人口每人每月100元支付;100—200㎡的,每户每月800元,另按家庭人口每人每月100元支付;200㎡以上的,每户每月900元,另按家庭人口每人每月100元支付。
过渡期限从被征收人完成拆迁之日计算,原则上不超过2年;对超过协议约定过渡期限一年的,按原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2倍支付逾期过渡补助费。
第二十条 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标准计发。
第二十一条 产权调换房选择可按完成征收的先后顺序或结合其他方式进行。具体方法由征收人确定公布。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在征收通知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拆迁的,可以享受以下奖励政策:
(一)由征收人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优先搬迁奖励。
(二)按被征收户家庭人口人均不超过20㎡标准,可按照产权调换房综合造价购买奖励房一套。
(三)征收人按被征收人家庭实际人口每人5平方米给予经营性房屋奖励,每户最低15㎡;最高不超过25㎡。
奖励的经营性房屋产权登记到户,但不分到户,由被征收人成立业主委员会或组建公司统一经营。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人凭征收协议和征收人出具的证明,在向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申请办理户口迁移、低保、养老保险、就业培训以及子女入学等手续时,相关部门应优化审批流程,依法依规予以办理。
第二十四条 产权调换房、奖励房及经营性房屋权属证书,由征收人统一办理,涉及办理证件的税费由征收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征收人按照应安置产权调换面积1元/㎡、按10年计算,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作为产权调换安置房屋的物业费补助,被征收人不得再申请物业费减免。
第二十六条 征收人应在指定银行设立征收资金专用账户,实施征收前,应将征收安置资金足额打入专用账户。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X月X日止,原《安康中心城市规划区拆迁集体土地房屋产权调换暂行办法》(安政发[201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