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黑龙江印发了《黑龙江省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工作实施方案》黑政办规〔2017〕13号 ,其中对2017年黑龙江大豆生产者补贴作出了详细的政策要求,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下。
1.补贴对象
本省行政区划范围内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的实际生产者(包括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事业单位等)。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实际生产者。通过转包、转让、租赁、土地入股、托管等形式流转土地(包括乡村机动地),且流转合同明确约定补贴归属流出方的,由合同双方按约定执行。
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是指拥有与村集体、乡级以上政府或有关单位(林业局、地方农牧场等)签订的土地承包、承租或开发使用合同,且用途为非林地、非草原、非湿地的耕地上实际种植大豆的面积。
下列情况不得享受补贴:
(1)未经过申报、公示、审核的大豆种植面积;
(2)在国家和省有明确退耕要求的土地上种植大豆的面积;
(3)在未经批准开垦的土地或者在禁止开垦的土地上种植大豆的面积。
2.补贴标准
根据全省大豆生产者补贴资金总额,省统计局、农委核实确认的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大豆种植成本收益以及种植结构调整要求等因素,综合测算确定我省当年亩大豆生产者补贴标准。注意大豆生产者补贴标准原则上高于玉米生产者补贴标准。
3.补贴发放
9月15日前,省财政厅会同农业、统计、物价监管等有关部门研究拟定当年大豆生产者补贴标准,经省政府批准后,按照补贴标准和省统计局、农委核定的分县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测算分配补贴资金;省财政厅将补贴资金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直接拨付各市(地)、县(市、区)和省农垦总局。
各市(地)、县(市、区)和省农垦总局在接到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后,由其财政(财务)部门根据同级统计、农业部门函告的补贴对象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及省政府确定的补贴标准,经公示无异议后,于9月底前通过粮食补贴“一折(卡)通”将补贴资金足额兑付给补贴对象。
禁止补贴资金体外循环,禁止集体或个人代领转付补贴资金,禁止用补贴资金抵扣相关费用。
此外, 对各地、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贴面积申报审核、补贴资金分配和拨付兑付等环节审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区分不同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1)对工作疏忽等非主观故意原因造成上报补贴面积不实不准的,省财政厅对多拨付的补贴资金予以收缴,由相关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追责;
(2)对主观故意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违反规定分配或拨付兑付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