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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哈尔滨市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

2017年08月15日 09:42来源: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哈尔滨市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和《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举全市之力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有脱贫攻坚责任的12个区、县(市)党委和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

第三条 脱贫攻坚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乡(镇)推进的工作机制,构建责任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攻坚的责任体系。

第二章 市级责任

第四条 市委、市政府对全市脱贫攻坚工作负总责,并确保责任制层层落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脱贫攻坚大政方针、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制定全市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工作任务,组织推进实施。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向省委、省政府签署脱贫责任书,每年向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脱贫攻坚进展情况。

第五条 市委、市政府配合省做好对贫困县的管理,落实对贫困县的考核、约束、督察巡查和退出机制;加强对非贫困县的管理,落实对非贫困县的考核、督察巡查和退出管理机制。

第六条 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脱贫攻坚的综合协调,建立健全扶贫成效考核、督查巡查、贫困退出等工作机制;组织实施对非贫困县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的考核,组织开展脱贫攻坚督查巡查,有关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第七条 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建立脱贫攻坚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健全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加强对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信息的统计监测,开展信息数据分析。

第八条 市直各相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运用行业资源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定配套政策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对行业部门涉及脱贫攻坚相关刚性指标完成承担主管责任,确保各项配套政策落地并取得实效。每年向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脱贫攻坚任务进展情况。

第九条 市纪检监察机关对脱贫攻坚进行监督执纪问责,市检察机关对扶贫领域职务犯罪进行集中整治和预防,市审计机关对脱贫攻坚政策落实和重点项目资金进行跟踪审计。

第三章 县级责任

第十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承担脱贫攻坚主体责任,负责制定本地区脱贫攻坚实施规划和年度脱贫计划,优化配置各类资源要素,组织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县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委、省政府签署脱贫责任书,每年向市和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脱贫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指导和检查考核乡(镇、街道)、村组织实施建档立卡贫困村脱贫出列和贫困户精准识别、精准退出工作。建立完善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台账,按照“一户一档”的基本要求,实现“户有卡、村有册、乡有簿、县有档”规范化管理,确保档案填写准确率达到100%。

第十二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制定乡(镇、街道)、村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指导意见并监督实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确保贫困退出的真实性、有效性。

第十三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指导乡(镇、街道)、村加强政策宣传,充分调动贫困群众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把脱贫攻坚政策措施落实到村、到户、到人。

第十四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坚持抓党建促脱贫攻坚,强化贫困村基层党组织建设,选优配强和稳定基层干部队伍,切实加大乡村干部特别是带头人培训力度。在脱贫攻坚期内,所辖建档立卡的贫困村未脱出列或贫困人口发生率在2%以上(含2%)的,乡(镇、街道)党政正职不调整、不调离。

第十五条 县级政府应当建立扶贫项目库,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建立健全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对扶贫资金管理监督负首要责任。

第四章 乡级责任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向所在区、县(市)党委和政府签署脱贫责任书,每年向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脱贫攻坚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负责做好政策承接、组织实施、分类推进等具体工作,把工作重点调整到贫困村、贫困人口脱贫攻坚上,并配备专职干部负责脱贫攻坚工作。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应当制定本乡(镇、街道)脱贫攻坚实施规划和年度脱贫计划,指导村“两委”制定村级脱贫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应当因村因人施策,保证扶贫实效。

第十九条 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应当把好贫困村、贫困人口识别、动态调整和退出关口,确保贫困户识别准确率达到100%,贫困村、贫困户退出准确率达到100%。

第二十条 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应当组织乡村干部、“第一书记”、帮扶责任人入户宣传党和政府的扶贫政策,确保贫困群众对建档立卡政策、标准、程序的知晓率达到100%。

第五章 合力攻坚

第二十一条 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亲力亲为,推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工作。建立精准对接机制,聚焦脱贫攻坚,注重帮扶成效,加强产业带动、劳务协作、人才交流等方面的合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定点帮扶单位应当组建驻村工作队,选派“第一书记”或工作队员驻村扶贫。切实担负起党建扶贫责任,建立精准帮扶机制,制定帮扶规划和年度帮扶计划,紧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细化、实化帮扶措施。派出单位要做到与“第一书记”责任捆绑、项目捆绑、资金捆绑。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应当经常深入帮扶点调研指导或现场办公,督促政策落实和项目落地,切实做到扶真贫、真扶贫,不脱贫不脱钩。

第二十三条 军队和武警部队应当发挥组织严密、突击力强等优势,积极参与地方脱贫攻坚,承担定点帮扶任务。

第二十四条 各民主党派应当充分发挥在人才和智力扶贫上的优势和作用,做好脱贫攻坚民主监督工作。

第二十五条 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支持和参与脱贫攻坚。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以及市直有关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并作为干部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在脱贫攻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帮扶主体,予以大力宣传,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以及市直有关部门对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相关人员,按照“一级抓一级”的方式启动问责程序。对精准识别或精准退出误差率在0.5%以上(含0.5%)的,将对党政主要负责人予以问责,直至撤职;对帮扶工作不到位、群众满意度低于98%的,将对帮扶工作分管负责人予以问责;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出现重大失误、管理失职的,将对主要负责人予以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贫困县应当参照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非贫困县可以参照本实施细则,按照“一盘棋”的思路,统筹考虑非贫困村、非贫困户容易被边缘化的薄弱环节,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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