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云南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云南省印发了《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云政发〔2017〕38号(2017年8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1日。),里面对粮食经营、加工等流通过程做出了进一步调整,那么云南省粮食收购新政策中,都有哪些变化呢?
1.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需满足哪些条件?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即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需具备3方面条件:
(1)具备与所经营的粮食规模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自有经营资金在3万元以上;
(2)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符合国家储粮标准和技术规范条件的粮食仓储设施,仓容在5万公斤以上;
(3)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具备基本的粮食质量检验检测仪器及相应能力的检验人员、保管人员。
2.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所需材料
(1)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2)支付收购粮款的资金筹措能力证明;
(3)仓储设施设备、质量检验仪器、计量器具等证明材料;
(4)仓储保管、质量检验人员证明材料。
3.粮食存储更加注重安全
从事练粮食加工的经营者,不得有以下行为:
(1)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
(2)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
(3)使用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
(4)影响粮食质量、卫生的其他行为。
4.注重粮食库存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最低常年粮食库存量一般应当保持在申报仓库容量的10%。
此外,从事粮食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