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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西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是怎样的?纳税标准是多少?

2017年08月11日 09:07来源:土流网点击量:0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那么2017年陕西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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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对象有哪些?

陕西省政府印发的《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明确,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依照相关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标准是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1)西安市1.5元至27元;

(2)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延安市渭南市1.2元至18元;

(3)汉中市榆林市安康市、商洛市、杨凌示范区1.2元至15元;

(4)县级市0.9元至10元;

(5)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7元。

另外,经陕西省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实施办法》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

缴纳方式是怎样的?

根据《实施办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征收,纳税人应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应将使用土地的坐落地址、面积、用途等情况,据实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登记。

申报登记后,发生变更地址、新征土地、土地权属转移、土地面积增加或减少等事项,纳税人应在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哪些土地可以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4)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5)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8年;

(6)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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