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发布济南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送审稿)》公示说明,该《通知》作为此前政策的补充,增加了以合法宅基地使用面积作为安置房屋面积依据的安置补偿方式,进一步规范了以被安置人口数量作为安置依据的住宅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方式,确定了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拆迁补偿面积上限标准,鼓励实行货币化安置。有效期为5年。
《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公示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工作,严格执行农村宅基地审批、建房管理等各项规定,遏制集体土地上房屋乱搭乱建行为,维护社会公平公正,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济南市政府令第238号)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意见》(济政发〔2014〕7号)及有关法律规定,我局近日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送审稿)》(以下简称《通知》),有效期为5年。
该《通知》作为对市政府238号令和济政发〔2014〕7号文件的补充,增加了以合法宅基地使用面积作为安置房屋面积依据的安置补偿方式,进一步规范了以被安置人口数量作为安置依据的住宅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方式,确定了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拆迁补偿面积上限标准,鼓励实行货币化安置,明确了各级政府和部门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工作职责和责任,实行责任追究。
按照相关规定,现将该《通知》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如有不同意见,请与我局联系。
联 系 人:张新江
联系电话:0531-66605121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送审稿)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8月10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
(送审稿)
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南部山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工作,严格执行农村宅基地审批、建房管理等各项规定,遏制集体土地上房屋乱搭乱建行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济南市政府令第238号)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意见》(济政发〔2014〕7号)及有关法律规定,现就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政策
(一)积极推行以宅基地面积作为安置补偿依据的住宅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方式
1、按照宅基地面积确定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征地拆迁时,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对于一户多宅的,只对一处宅基地进行安置。有合法宅基地证的,按宅基地证载面积确定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无合法宅基地证的,由各区政府依据《济南市市区宅基地审批管理规定》(济政发[2010]15号)组织认定,认定结果经公示后作为依据确定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2、依法对宅基地上房屋建筑进行补偿。征地拆迁时,对宅基地上房屋建筑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济政办发[2015]16号)规定的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有合法房产证的,以证载面积为准给予补偿;无合法房产证的,由各区政府依法组织认定房屋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260平方米。超出260平方米的部分,一律不予补偿。
(二)进一步规范以被安置人口数量作为安置依据的住宅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方式
依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意见》(济政发〔2014〕7号)实施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安置房在充分考虑公共面积分摊的情况下,多层建筑按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安置,小高层建筑按人均建筑面积43平方米安置,高层建筑按人均建筑面积47平方米安置。在依法拆除村民住宅时,原住房面积超出每人4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济政办发[2015]16号)规定的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原住房面积有合法房产证的,以证载面积为准;无合法房产证的,由各区政府依法组织认定房屋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260平方米。超出260平方米的部分,一律不予补偿。
(三)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拆迁安置补偿鼓励采取货币化安置方式实施
对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拆迁安置补偿,鼓励采取货币化安置。选择货币安置的,按应安置面积给予货币补偿,补偿价格按照同地段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二、科学确定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南部山区管委会要结合当地实际,在广泛征求村集体意见的基础上,选择确定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并制定实施细则,严禁突破政策规定,确保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三、切实加强对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南部山区管委会是集体土地住宅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严格履行征地程序,依法实施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拆迁安置补偿,严格执行农村宅基地审批、建房规划管理各项政策,积极做好群众工作,坚决查处集体土地房屋乱搭乱建问题,确保社会安全稳定。对于违法违章建筑管控、查处不到位的,市政府将严肃追究责任。
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切实做好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工作指导督导。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