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低保即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它的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这本是政府对贫困家庭的基本生活物质帮助,可现在却成了影响基层稳定的“毒药”!
低保,是我国在新时期对城乡贫困人口进行救助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目前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最后一道防线”。按政策落实城乡低保工作,对于保障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让困难家庭享受改革发展红利,实现社会公平,缩小贫富分化,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从目前基层低保工作情况来看,还存在不少不可忽视的困难和问题。
1、思想认识上有偏差
有的领导对低保工作的认识不到位,没有正确处理好经济工作与城乡低保工作的关系,对城乡低保工作“讲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往边靠”,只侧重于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维稳等列入考核体系的工作,而没有把低保工作真正作为救助体系建设和为民排忧解难的重要工作。有的群众觉得能享受到低保是本事,把低保资金当作“唐僧肉”,采取欺骗、隐瞒手段钻低保政策的空子,想方设法争吃低保。一些低保管理人员受人情关系的影响,把关不严,监督不力,使低保工作或多或少存在“人情保”、“关系保”的现象,引起了群众对这项利民政策的不少质疑。
2、家庭收入较难核实
现在农村就业已经多元化,收入来源具有多样性,再加上不少申报人员不愿意披露自己家庭的真实收入,导致在具体核定对象的实际收入水平上存在现实困难。政策标准好定,但在具体执行时由于缺乏操作性强、行之有效的收入核实界定方法,要准确的核算出农户家庭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就很困难。
3、基层低保工作队伍人员数量严重不足
低保工作一方面要应保尽保,另一方面还要实行动态管理,加强低保政策的宣传咨询、做好日常的调查核实、落实低保管理措施等工作需要一定的人力和财力。但是,基层低保工作人员却普遍缺乏。有些民政办实际工作人员只有几人,相对全镇近千户低保户的调查审批,显得人手严重不足,容易造成审批时间过长。乡镇民政所一般也只有2-3名工作人员,多数兼职,还要参与中心工作,很难有足够的精力顾及低保动态管理,入户调查、群众评议等关键环节工作就不一定能保证到位。由于低保工作队伍薄弱,加上乡镇一级没有安排低保工作经费,村(居)、社区干部开展入户调查核实等工作没有报酬,有些低保政策到了乡镇一级就难以真正落到实处。
4、低保动态管理复杂困难
“进低保易,出低保难”的现象十分普遍,有的村民认为享受低保就象工作人员领工资一样是终身的,经济条件好转后也不会主动上报,被取消后就到处反映上访;有的低保户领到低保后生活有了保障,就不愿去辛勤劳动获取收入,低保变成养懒汉;也有的村民认为低保是应该“每人吃点”,看到和自己条件差不多的领低保而自己没有,心理就难以平衡、强烈要求均摊,如果不均摊,立即用上访威胁乡村两级干部,因为维稳工作是乡镇的重中之重,纳入考核之中,所以乡村两级干部的确很为难!
5、农村低保难以应保尽保
由于农村低保资金来源有限,财力不足,农村贫困面大,致使“以钱定人”、““以钱定标”及保障面窄、人均补差标准不高的问题普遍存在,使农村低保不能做到应保尽保,只能按困难程度实行倒排序的有限救助。
6、民主评议很难做到应保尽保
现在乡镇实行低保民主评议制度,但就目前现实情况看,难以做到应保尽保。由其是非常贫困的人群,因为家庭本来就困难,在农村更是得不到关注,有好多乡村两级干部反应,真正的穷人很少得到低保救助。因为这类人在农村基本上不受人待见,民主评议小组基本上都是家族势力比较大的人员担任,在评议低保时更不会给那些家庭困难的人评上。乡村两级干部看在眼里,急在心上,但由于民主评议政策所限,他们也是无能为力。
应该加强再就业培训,提高低保人员就业能力,扩大就业渠道。将教育慈善助学资金、扶贫项目资金、残疾人扶助资金、民政救灾救济资金、慈善捐献资金等资源进行全面整合,搭建一个资源共享的平台,进行综合管理,把有限的资金用在急需救助的人身上,以确保社会和谐、文明、健康发展。
附:农村低保申请条件和材料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2.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3.持有本市东城等八城区或其他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非农业户口城市居民,与具有本市农业户口或外地户口的人员结婚,并在上述地区定居,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家庭成员。
4.原为本市非农业户口、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未及时办理户口手续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人员。
5.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
低保申请所需材料
满足以上条件的居民,可携带以下资料申请低保资格。
1、书面低保申请书;
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
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
5、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
6、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
7、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
8、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
9、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10、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