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将发放2017年耕地地方保护补贴,省级补贴政策标准为每亩141.229元。全省拥有水旱田承包权且在水旱田种植农作物的农民(含承包户)和农场职工都可领取!各市县的发放标准可能略高或略低于该标准,请全省农民和农场职工积极申报。
通知明确,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不能领取补贴。对1年以上(含1年)抛荒地(水旱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水旱田)等也不给予补贴。
以下为通知全文:
2017年海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为提高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切实将补贴政策落到实处,保护和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做好2017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财发〔2017〕11号)、《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财政部关于拨付2017年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通知》(财农〔2017〕58号)和《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4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推进农业“三项补贴”由激励性补贴向功能性补贴转变、由覆盖性补贴向环节性补贴转变,提高补贴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将直接发放给农民的补贴与耕地地力保护挂钩,鼓励农民秸秆还田,不露天焚烧秸秆,增施有机肥,开展测土配方施肥,主动保护耕地地力,提高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意识,促进耕地质量提升,实现“藏粮于地”。确保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不走样,农民实惠不缩水。
二、补贴对象和条件
(一)补贴对象。实行“种田得补贴,不种田不得补贴”原则,补贴对象为拥有水旱田承包权且在水旱田种植农作物的农民(含承包户)和农场职工。
(二)补贴条件。
1.属耕作种植农作物的水旱田作为申报条件,且享受补贴的对象确保耕地(水旱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
2.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不得补贴;
3.对1年以上(含1年)抛荒地(水旱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水旱田)等不得补贴。
三、补贴资金测算和标准
(一)补贴资金测算安排。2017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总额除以《海南统计年鉴(2017)》中确定2016年市县耕地面积中水旱田面积,得出省级每亩补贴标准(141.229元/亩),再测算安排市县补贴资金总额(具体见附表1)。
(二)市县补贴标准。省级分配给市县补贴资金总额(实行包干制,即用完为止,不足省级不补原则)除以本市县实际申报补贴面积,得出本市县每亩补贴标准(可能同省级标准不一致),作为发放补贴的测算依据。
四、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申报、审核、审批。
1.农户申报、审核及审批。
(1)农户(含承包户)据实填写《海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表2之一)并附上农户身份证复印件和水旱田承包权证明,由村民小组核实,做出初审意见,签名盖章后,提交村委会。
(2)村委会调查核实农户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发放条件要求,做出审核意见,签名盖章后,将所有农户的申报材料(申请审批表、身份证复印件和耕地承包权证明)装订成册,及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3)乡镇人民政府抽查核实各村委会报送的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发放条件,特别注意某一村的申报面积超过该村农户土地承包证中水旱田面积总量时,要进行重点核实;抽查核实后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在所在村委会张榜公示,公示内容有公示时间期限、投诉电话及公示表(户主姓名、所在村委会和村民小组、身份证号、卡号、补贴面积、种植品种、补贴标准、补贴数额等,格式见附表3)。公示时间7天以上,有异议的需要重新核对。公示无异议后,作出审批意见、负责人签名盖章,制作申报情况汇总表和电子文档,并以函件形式报送市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将所有农户申报及公示材料装订成册,建立档案。
2.农场职工申报、审核及审批。
(1)农场职工(含市县管辖内所有省、市、县、乡镇办的国有农场和集体农场)据实填写《海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表2之二)并附上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和水旱田承包权证明,由农场连队或居民小组核实,做出初审意见,签名(盖章)后,将所有农场职工的申报材料(申请审批表、身份证复印件和耕地承包权证明)装订成册,提交农场场部(地方农场)或农垦农场基层社会职能管理组织(居)。
(2)农场场部或农场基层社会职能管理组织(居)收到申报材料后调查核实是否符合发放条件要求,特别注意某一农场的申报面积超过该农场土地承包证书中水旱田面积总量时,要进行重点核实;抽查核实后以农场(居)为单位在所在农场场部张榜公示,公示内容有公示时间期限、投诉电话及公示表(户主姓名、所在连队或居民小组、身份证号、卡号、补贴面积、种植品种、补贴标准、补贴数额等,格式见附表3)。公示时间7天以上,有异议的需要重新核实。公示无异议后,农场场部或居作出审批意见、负责人签名盖章,制作申报情况汇总表和电子文档,以函件形式报送市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将所有农场职工农户申报及公示材料装订成册,建立档案。
(二)市县农业、财政部门审核及发放补贴资金。
1.市县农业部门审核。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集各乡镇政府、农场(居)申报补贴情况函报表,负责汇总全市县申报情况,建立电子文档。随机抽查核实申报农户(农场职工)是否符合发放条件,特别注意某一乡镇、农场的申报面积超过该乡镇农户、农场职工土地承包证书水旱田面积总量时,要进行重点核实。根据附表1分配到市县的补贴资金总量除以核实后全市县实际申报补贴面积,测算本市县每亩水旱田补贴标准(可能比省级测算标准低或高),制作资金分配表,做出审核意见,以函件形式向市县财政局申请拨付补贴资金。
2.公示审核并发放补贴资金。市县财政局对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申请补贴资金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本市县每亩水旱田补贴资金,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作公示表(包括全市县乡镇、农场、居名称、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数额、投诉电话等情况信息,格式见附表4)在当地市县政府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市县财政局作出发放补贴资金意见。按照便民高效、资金安全的原则,市县财政局及时通过“一卡通”方式向补贴对象兑付补贴资金。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制”原则,由财政和农业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资金规模,确定市县补贴资金计划额度,制定印发项目实施方案,并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抄送财政部驻海南省专员办、各市县人民政府。市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财政局共同做好项目实施工作,根据补助资金计划额度和当地实际情况,在省级方案印发20天内制定印发本市县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送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二)保障工作经费,确保项目顺利实施。项目资金下达后,各市县财政局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足额安排工作经费,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并及时将工作经费分配到市县农业管理部门、乡镇政府和农场(居)。工作经费用于交通、宣传培训、各种资料(申请表、图表、档案装订)印刷、办公纸笔、村级以下劳务补助等。
(三)建立健全补贴档案。市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有关表格制作并上传市县政务网,以便于下载或免费印发农户填报。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乡镇政府、农场(居)、村委会要分别按要求做好各自补贴材料的汇总、归档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补贴档案,确项目实施有据可查。
(四)加强耕地地力保护,强化资金管理。鼓励市县创新方式方法,以绿色生态为导向,引导农民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耕整地、减少化肥农药用量、施用有机肥等措施,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同时,切实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严格使用补贴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不得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用补贴资金抵扣各种税费、债务和欠款。出现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五)抓好政策宣传和培训,强化监督检查。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积极开展补贴政策宣传,增加政策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促进政策的有效实施,为提高耕地地力质量营造良好氛围。市县农业、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农场(居)、村委会等有关人员的培训,提高有关人员工作水平,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省、市县农业和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通过实地走访基层干部和农户,认真了解补贴面积落实、补贴资金发放等有关情况,及时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补贴政策不走样,农民实惠不缩水。
(六)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做好总结和上报工作。各市县要抓紧组织实施,加快补贴实施进度,及时掌握补贴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于2017年9月20日、10月20日和11月20日前向省农业厅报送项目阶段性执行情况。各市县须在2017年11月底前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其中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将发放补贴的有关数据上传“中国农民补贴网”。各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市县财政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于2017年12月20日前报送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