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县城区规划建设用地居民危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居民危房改造管理,强化规划引导控制,保障居民居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房,是指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C级和D级的危房。
C级危房是指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D级危房是指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危房改造是指居民对经鉴定为C级或D级的危房,按照规定进行修缮加固或拆除重建的建设行为。
第三条 依据《宿松县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对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居民危房改造进行分区管控,将城区规划建设用地(32平方公里)划分为禁止改造区、限制改造区和一般改造区(附“宿松县城区规划建设用地居民危房改造分区管控图”,分区管控图每年根据城乡规划调整情况及重点工程项目计划安排情况调整公布)。
禁止改造区包括已列入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和每年公布的重点工程的征迁范围、县经济开发区(保留的村庄整治点、居民安置点除外)、东北新城(孚玉路以南除外)等区域;
限制改造区包括相关规划明确为城市道路、水体、公共绿地、公共设施的区域;
一般改造区为除禁止改造区、限制改造区以外的区域。
第四条 禁止改造区内禁止危房改造。
禁止改造区内的危房,按照管辖范围和职能分工,分别由经开区、孚玉镇、东北新城、破凉镇、五里乡、县住建局等单位提前征收;征收后,危房立即拆除,土地交由县土地储备中心收储。
第五条 限制改造区内县政府已通告纳入近期征收的房屋不得进行危房改造。
未纳入近期征收的房屋,C级危房可申请修缮加固,D级危房按照第四条执行。
第六条 一般改造区内的C级危房可以申请修缮加固;D级危房可以申请拆除重建,也可以自愿申请提前征收。
第七条 房屋经鉴定为危房后,住户应立即停止使用该房屋,及时搬离,并采取围护、隔离等措施确保周边环境安全;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村(社区)应督促不愿搬离的危房住户及时搬离。
第八条 住户在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只有唯一处(栋)住房、且经鉴定属危房的,方可申请危房改造。
住户在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有两处(栋)或两处(栋)以上住房,凡有一处(栋)住房不属危房,则不得申请危房改造;经鉴定都属危房的,可以选择一处(栋)危房按照分区管控要求申请危房改造。
因人为故意造成危房或擅自拆除房屋的不得申请危房改造,房屋安全隐患由房屋所有人自行消除。
违法建设(由县城管执法局认定)不得申请危房改造。
第九条 危房改造只能在原有的宅基地上进行,原则上不超过原面积、原层数、原高度。国有土地上拆除重建的危房住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且总建筑面积不足200平方米的,在用地和周边条件允许时,可申请扩大建筑面积,但不得超过人均50平方米,且总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层数不超过三层;集体土地上拆除重建的危房住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且总建筑面积不足250平方米的,在用地和周边条件允许时,可申请扩大建筑面积,但不得超过人均50平方米,且总面积不得超过250平方米,层数不超过三层。
前款户籍及人口信息截至本办法实施之日,以公安机关户口簿登记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为准;本办法实施之日后分户、户籍人口迁入、户籍人口迁出均不作为危房改造户籍人口信息采集依据。
第十条 危房改造设计方案须满足相关规范标准要求,用地退让和建筑间距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设计方案须征求相邻利害关系人意见,并取得相邻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 危房改造申请人在危房改造批准前,应签署《按批准建设承诺书》,《按批准建设承诺书》须经县城管执法局备案(签字盖章)后方有效。
第十二条 申请危房改造按以下程序申报办理:
(一)申报。申请人向所在村(社区)提交以下材料进行申报:
1.《宿松县城区规划建设用地居民危房改造申请表》,要求内容填写齐全,且申请人签字。
2.危房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和房屋产权证(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和房屋产权证明由相关主管部门出具,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和房屋产权证明由村(社区)和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两级共同出具]。
3.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等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4.申请拆除重建需提供家庭成员的唯一处(栋)住房证明[含县房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乡镇(管委会)、村(社区)提供的居民住房信息,干部清房对象由县城管执法局出具干部清房登记信息,均须提供原件。申请危房修缮加固不需提供该证明]。
5、村(社区)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村(社区)受理申报材料,并核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村(社区)对申请人申请危房改造情况在村(社区)公示栏以及房屋现场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村(社区)要明确公示责任人,公示责任人必须将公示情况及时向乡镇(管委会)纪委汇报,由乡镇(管委会)纪委对公示情况拍照存档;公示期间收集群众意见及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公示期满后由村(社区)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危房改造申请条件和家庭人口情况提出核查意见,村(社区)核查意见由村(社区)书记和主任同时签字、加盖公章方有效;符合申报条件的,村(社区)汇总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初审。
(三)初审。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对申请人申报资格及是否符合危房改造分区管控要求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汇总材料转交县城乡规划局。
(四)鉴定。县城乡规划局负责分区管控审查和组织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对符合分区管控要求的,县城乡规划局组织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村(社区)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现场勘察;勘察同意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县城乡规划局对房屋状况进行录像存档备查,申请人与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签订合同;房屋安全鉴定后,鉴定机构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
(五)设计。县城乡规划局通知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危房改造设计;申请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危房改造设计,设计完成后,申请人向县城乡规划局提交设计文件。
(六)审查。县城乡规划局审查申报材料及设计文件,符合要求的,汇总材料提交审批。
第十三条 D级危房申请拆除重建的,实行联合审批。由县政府成立危房改造审批联席会,联席会召集人由分管城乡规划的副县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县规划、国土、住建、城管执法等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联席会办公室设在县城乡规划局;经联席会审议同意后,由县城乡规划局按程序在县政府网站、县城乡规划局网站及房屋现场对危房改造拟审批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签署《按批准建设承诺书》备案后,由联席会办公室报分管规划的副县长审批。
C级危房申请修缮加固的,由县城乡规划局审批。
第十四条 拆除重建的危房改造人应在开工前,在现场公示拟重建房屋的总平面图、建筑立面图和审批情况,并向县城乡规划局申请定线,县城乡规划局牵头县城管执法局、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现场定线。
拆除重建的危房改造人应在房屋基础完工后,向县城管执法局申请基础验线,基础验线符合要求方可进行房屋主体结构施工。
危房拆除重建竣工后,危房改造申请人应向县城乡规划局申请竣工规划核实。经核实按批准建设且符合不动产登记相关要求的,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未经核实或经核实未按批准建设的,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五条 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主干道(人民路、宿松路、孚玉路、龙湖路、龙门路、富康路、园林路)现有临街个人商业用房原则上不允许改建,确属危房需拆除重建的,必须符合县城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按居民住房拆除重建程序申报办理,不得超过原面积、原层数、原高度审批。
第十六条 提倡村(社区)引导危房集中连片的房屋所有权人自愿共同申请危房集中改造。
第十七条 城区规划建设用地内的农危房改造户,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可按规定安排农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建档立卡的贫困户申请危房改造,由县城乡规划局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因鉴定发生的相关技术检测费用由县城乡规划局支付,县财政年终统一核拨给县城乡规划局;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危房拆除重建,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九条 危房改造批准后应在半年内开工建设,未按期开工建设的,批准手续自行失效。
第二十条 县城乡规划局、县城管执法局、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对危房拆除重建严格批后监管。
县城管执法局、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对危房改造实行网格化管理,明确网格化管理责任人,加大巡查力度,发现不按批准建设,或不按规定程序申请定线、验线、竣工规划核实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报告或依法处理。
县城乡规划局竣工规划核实后,将经确认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函告县城管执法局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鉴定人员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应编制规范、内容具体、结论真实;县城乡规划局不定期委托第三方对房屋安全鉴定结果进行抽样复查,复查结果函告县住建局,县住建局对鉴定结论不准确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予以撤销。
鉴定机构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或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的,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和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危房拆除重建审批,对尚未建设的,撤销审批;已经动工建设或完工的,由县城管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依法应当拆除的,由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县城管执法局实施强制拆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村(社区)工作人员在受理和公示阶段把关不严、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在房屋重建阶段网格化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巡查不力、发现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乡镇党委(管委会)严格实施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户籍信息收集核查、危房鉴定、危房改造审查审批、执法监管过程中,存在网格化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不作为、乱作为、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党员干部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危房改造进行违法建设的,违建人所在单位应按规定落实责任,配合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城管执法局对违法建设进行拆除,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对违建人实施问责;对履责不力、落实管控措施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人,纪委监察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县城乡规划局、县城管执法局、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公布危房改造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和社会监督,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六条 将危房改造工作经费纳入县年度财政预算,年终由县城乡规划局根据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的工作情况,向县政府提出工作经费建议,并对城区规划建设用地内危房改造管理工作突出的村(社区)予以奖励。
第二十七条 城区规划建设用地(32平方公里)以外的高铁新区、G50出入口、东北新城东扩区,以及列入近期实施计划的国家、省、县重点工程项目规划范围内的危房改造比照本办法“禁止改造区”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因火灾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房屋损毁灭失,可申请灾后重建,除房屋安全鉴定以灾情认定书替代外,其他均参照本办法执行。
因城市洪涝灾害、连续两年以上室内(不含地下室)受淹情况严重、且经论证无法通过市政排水设施改造消除洪涝灾害的,由县住建部门、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出具灾情证明和论证意见,可申请灾后重建,参照本办法执行。
城区规划建设用地(32平方公里)内农村村民符合“一户一宅”政策或因村庄整治房屋土地被征收的,申请建房参照本办法管控要求申报、审批。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有效期两年,由县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