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汀县2017年度第一批次农用地
转用土地征收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汀县2017年度第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7]202号)文件批准我县2017年度第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同意征收我县大同镇黄屋村园地0.022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58公顷,罗坊村林地0.1991公顷、其他农用地0.0395公顷、未利用土地0.0748公顷,濯田镇水口村水田0.8175公顷、旱地0.0068公顷、其他农用地0.1348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3533公顷。我县国土资源局对被征收土地制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补偿安置标准: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及《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汀政综 [2017]63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二、被征地村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见下表:
被征地村 | 地 类 | 面积 (公顷)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大同镇黄屋村 | 园地 | 0.0228 | 28.5 |
城镇村及 工矿用地 |
0.058 | 39.1875 | |
大同镇罗坊村 | 非经济林地 | 0.1991 | 17.1 |
其他农用地 | 0.0395 | 17.1 | |
未利用土地 | 0.0748 | 4.275 | |
濯田镇水口村 | 水田 | 0.8175 | 54 |
旱地 | 0.0068 | 54 | |
其他农用地 | 0.1348 | 12.96 |
三、被征收四至范围内的地面附着物和房屋同时征收,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另行公布实施。
四、农业人员安置方法
安置补助费直接拨给被征地单位,剩余劳动力由被征地单位自行安置解决。
五、征地补偿费用由征地工作人员分类造册汇总复核后拨付到征收实施单位专户,再由征收实施单位专户中支付给被征地农户。
六、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在有关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结束后失效,本方案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