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农村宅基地确权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着,遵循着“一户一宅”的政策,也就是一处宅基地只有一户,那么对于那些家庭成员较多的,在分户方面需要怎么处理,相关政策你又知道吗?
一、农村分户找不到明确的法律依据
1.户籍法也就是大家所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开始实施。与户口相关的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2.户口登记条例提到的户,是以住所为基本单位,共同居住一处的为一户。这不同于大家在普遍意义上理解的家庭,户籍是依托于地址的,一个地址只能有一户。但户内成员不一定要是有血缘关系的亲属。
二、公安部指导意见
作为户籍的主管部位,公安部曾经发布过“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跟分户相关的有一条:第九条,户口变动及户口登记事项的变更、更正登记,在本户口管辖区的住户,由一户分为数户,或者由数户并为一户的,根据申报,给予办理分居、并户手续。
这条也仅仅是说分户和并户的情况,相关部门要给予办理,但对于什么条件下可以分户,也没有细则可遵循。
三、各地自己出台的分户政策
1.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中关于分户的规定:第十八条户内成员因婚姻变化、分家析产、其他正当原因要求分户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凭相关证明办理。
也就是说,婚姻变化(结婚、离婚、复婚、子女结婚)可以申请分户,分家析产(家庭成员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各自独立生活的行为)也可以要求分户,其他正当原因在规范里并未列举有哪些情况,具体可以咨询当地部门。
2.河南省分户条件:
(1)一家同居一处,因结婚单独居住,不在一起生活的;
(2)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3)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4)已办理了私房析产、赠予以及继承手续的;
(5)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契分户手续的;
(6)户口冻结地区的分户工作,仍执行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北京市公安局《关于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居民户口迁入或分户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地字(1992)第299号的文件规定。
四、一般情况下分户的具体条件为:
1.本人成年且经济独立(有的地方还要求已婚),而夫妻之间、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一般不得分户。
2.另灶起火、生活自主,因而不起伙做饭而在原户内吃饭的不得分户。
3.有相对固定的、可以独自关门上锁的居住空间,而活动平房、临时借房、单元套房中分住一间、违章搭建临时棚房等情况都不得分户。
4.一户中如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子女结婚后以整户(配偶为农业户口的,必须将户口迁入要求分户人的户中)为单位分户;如户口里只有一个子女的不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