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嘉)征告[2011]第72号
2011-06-20 | 作者: | 来源: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1年5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11]342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和用途: 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迁建嘉定消防站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东至农田,西、南至刘家河,北至胜竹路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永胜村永胜十四队5955.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940.0平方米;建设用地0.0平方米;未利用地15.8平方米。以上合计征收土地5955.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940.0平方米,建设用地0.0平方米,未利用地15.8平方米。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和调查确认的地上附着物明细表,到上海市嘉定区规土局菊园管理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1年6月26日。 拟征地告知书公告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请相互转告。 联系电话:59525270监督电话:59535263 上海市嘉定区(县)人民政府(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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